四人承認使用虛假報價單以批出四十七萬元工程候判

2018年1月4日

一名工業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前主席及三名承辦商串謀使用虛假報價單,以協助一間工程公司取得該工業大廈總值四十七萬多元的強制驗樓及所需的修葺工程,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四名被告今日(一月四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林瑞蓮,六十五歲,福康工業大廈法團前主席;楊海旗,四十歲,兆海防漏工程公司(兆海)獨資東主;林桂龍,二十九歲,奧斯鋁質設計公司(奧斯)合夥人;及丘締紅,四十九歲,浩軒工程(香港)有限公司(浩軒)董事,同承認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及第159A條。

裁判官香淑嫻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一月十七日判刑,以待各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各被告獲准保釋。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林瑞蓮於案發時是旺角塘尾道福康工業大廈法團主席,而楊海旗、林桂龍及丘締紅則分別是兆海的獨資東主、奧斯的合夥人及浩軒的董事。

屋宇署於二○一四年十二月向福康工業大廈法團發出通知,要求法團在該工業大廈進行強制驗樓和所需的修葺工程。

部份法團成員於二○一五年九月九日出席會議以討論相關工程。林瑞蓮邀請佳偉工程有限公司(佳偉)董事陳詩嘉及馬錦昇向法團成員解釋其報價單。

雖然單一報價安排受到質疑,林瑞蓮建議把四份涵蓋相關工程的合約判給佳偉,合約總價逾四十七萬元。一或兩天後,佳偉把相關工程分判予兆海。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價值逾二十萬元的合約須以招標承投方式取得,並最少須邀請五份標書。

案情透露,林瑞蓮於法團會議後要求陳詩嘉提供四套由其他承辦商所發出、日期填寫至較早時間而且價錢不同的報價單,這樣法團便有理由把相關工程判給佳偉。

陳詩嘉答應要求,並請林桂龍、丘締紅及馬錦昇向她提供他們各自公司(即奧斯、浩軒及昇亮工程服務公司(昇亮))的報價單。馬錦昇則按陳詩嘉的要求,尋求楊海旗協助向他提供兆海的報價單。

陳詩嘉和馬錦昇告知楊海旗、林桂龍及丘締紅,他們提供的報價單並非真的為競投相關工程,只是純粹為了滿足法團的要求。三人同意提供協助。

案情透露,陳詩嘉於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把有關虛假報價單交予林瑞蓮。林瑞蓮遂草擬及簽署一份該法團會議的記錄,當中虛假地表示在該次會議上,法團就五家投標商(即佳偉、兆海、奧斯、浩軒和昇亮)的報價單進行討論後,決議通過把相關工程判給佳偉。

陳詩嘉,三十四歲,及馬錦昇,三十一歲,亦因涉及上述勾當而被廉署分案起訴。兩人早前同承認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罪名,案件押後至本年一月十九日判刑。

福康工業大廈法團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李國威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展豪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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