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三人疑涉十五萬元會所合約欺詐案今提堂
2018年1月17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三名私人屋苑管理公司前僱員,控告她們涉嫌欺詐,將該屋苑會所總值約達十五萬元的活動製作合約批予一間由她們擁有的公司,而沒有披露其在該公司的財務利益。各被告今日(一月十七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
胡嘉敏,三十九歲,夏利文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夏利文)前助理會所經理;及張家麗,三十歲,及雷軒雯,二十九歲,同為夏利文前高級會所助理,於星期一(一月十五日)同被控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胡另被控一項相類罪名。
各被告今日無須答辯。裁判官張天雁將案件押後至二月二十八日答辯。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其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胡、張及雷於案發時受僱於夏利文,即深井私人屋苑碧堤半島的管理公司,而夏利文是代碧堤半島業主委員會(業委會)聘請她們為其會所工作。胡為助理會所經理,而張及雷則任職高級會所助理,在胡的監督下工作。
身為夏利文的僱員,胡、張及雷有責任就其在與夏利文或碧堤半島業委會有業務往來的任何商戶或其他公司或機構中可能擁有的任何財務利益作出全面披露。
胡、張及雷同被控的罪名指她們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期間,隱瞞和沒有向夏利文及碧堤半島業委會披露其在一間由她們擁有的公司的利益,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夏利文聘用該公司向碧堤半島業委會提供服務,導致該公司獲得利益或夏利文或碧堤半島業委會蒙受不利。
另一項控罪指胡涉嫌於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至十一月三日期間,隱瞞和沒有向夏利文及碧堤半島業委會披露其在該公司的利益,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夏利文聘用該公司向碧堤半島業委會提供服務,導致該公司獲得利益或夏利文或碧堤半島業委會蒙受不利。
胡、張及雷擁有的公司因而獲判七份為碧堤半島會所舉辦活動及興趣班的合約,合約總值據報約達十五萬元。
胡、張及雷各獲准以現金五千元保釋,並受命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夏利文及碧堤半島業委會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劉藻桓代表出庭。
胡嘉敏,三十九歲,夏利文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夏利文)前助理會所經理;及張家麗,三十歲,及雷軒雯,二十九歲,同為夏利文前高級會所助理,於星期一(一月十五日)同被控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胡另被控一項相類罪名。
各被告今日無須答辯。裁判官張天雁將案件押後至二月二十八日答辯。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其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胡、張及雷於案發時受僱於夏利文,即深井私人屋苑碧堤半島的管理公司,而夏利文是代碧堤半島業主委員會(業委會)聘請她們為其會所工作。胡為助理會所經理,而張及雷則任職高級會所助理,在胡的監督下工作。
身為夏利文的僱員,胡、張及雷有責任就其在與夏利文或碧堤半島業委會有業務往來的任何商戶或其他公司或機構中可能擁有的任何財務利益作出全面披露。
胡、張及雷同被控的罪名指她們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期間,隱瞞和沒有向夏利文及碧堤半島業委會披露其在一間由她們擁有的公司的利益,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夏利文聘用該公司向碧堤半島業委會提供服務,導致該公司獲得利益或夏利文或碧堤半島業委會蒙受不利。
另一項控罪指胡涉嫌於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至十一月三日期間,隱瞞和沒有向夏利文及碧堤半島業委會披露其在該公司的利益,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夏利文聘用該公司向碧堤半島業委會提供服務,導致該公司獲得利益或夏利文或碧堤半島業委會蒙受不利。
胡、張及雷擁有的公司因而獲判七份為碧堤半島會所舉辦活動及興趣班的合約,合約總值據報約達十五萬元。
胡、張及雷各獲准以現金五千元保釋,並受命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夏利文及碧堤半島業委會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劉藻桓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