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問卷調查員涉廉署周年民調詐騙案被判刑
2015年1月13日
一名市場研究公司前兼職問卷調查員,利用載有虛假資料的二○一三年廉政公署周年民意調查問卷,向該公司欺詐及企圖騙取酬金,被廉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刑。
許水鵬,四十歲,弘達交通顧問有限公司(弘達)前兼職問卷調查員,被裁判官蘇惠德判處須履行二百小時社會服務。
裁判官在判刑時表示,考慮到被告承認控罪及已向弘達歸還涉案的四百五十元,因此判處社會服務令。
被告早前承認共十二項罪名,即九項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三項企圖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欺詐及企圖欺詐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弘達的兼職問卷調查員。弘達當時受廉署社區關係處委託進行二○一三年廉署周年民意調查,以收集公眾對貪污情況的看法。
被告身為弘達的兼職問卷調查員,須與從政府統計處的數據庫隨機抽取的家庭成員進行面對面的訪問。
就每份完成的問卷,被告會獲支付一百元酬金。倘若個別問卷未能通過弘達的品質檢定,有關問卷的酬金會被扣減一半。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三年十月至十一月期間虛構了九份問卷,偽稱他已經與相關家庭的個別成員進行了訪問,並將收集到的資料記錄在問卷上。
由於該九份問卷未能通過弘達的品質檢定,被告的酬金被扣減一半後獲發共四百五十元。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三年十月及十一月又分別向弘達提交共兩份問卷,訛稱受訪者的下一個生日最接近訪問日期。
被告於二○一三年十一月再向弘達提交一份問卷,訛稱受訪者的年齡介乎十五歲至六十四歲。
由於問卷涉及虛假資料,弘達扣起被告的相關酬金。
涉案的問卷其後已被剔除,而剔除相關問卷並不影響該民意調查的完整性及數據的真確性。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廖遠明代表出庭,由廉署人員何仲強協助。
許水鵬,四十歲,弘達交通顧問有限公司(弘達)前兼職問卷調查員,被裁判官蘇惠德判處須履行二百小時社會服務。
裁判官在判刑時表示,考慮到被告承認控罪及已向弘達歸還涉案的四百五十元,因此判處社會服務令。
被告早前承認共十二項罪名,即九項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三項企圖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欺詐及企圖欺詐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弘達的兼職問卷調查員。弘達當時受廉署社區關係處委託進行二○一三年廉署周年民意調查,以收集公眾對貪污情況的看法。
被告身為弘達的兼職問卷調查員,須與從政府統計處的數據庫隨機抽取的家庭成員進行面對面的訪問。
就每份完成的問卷,被告會獲支付一百元酬金。倘若個別問卷未能通過弘達的品質檢定,有關問卷的酬金會被扣減一半。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三年十月至十一月期間虛構了九份問卷,偽稱他已經與相關家庭的個別成員進行了訪問,並將收集到的資料記錄在問卷上。
由於該九份問卷未能通過弘達的品質檢定,被告的酬金被扣減一半後獲發共四百五十元。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三年十月及十一月又分別向弘達提交共兩份問卷,訛稱受訪者的下一個生日最接近訪問日期。
被告於二○一三年十一月再向弘達提交一份問卷,訛稱受訪者的年齡介乎十五歲至六十四歲。
由於問卷涉及虛假資料,弘達扣起被告的相關酬金。
涉案的問卷其後已被剔除,而剔除相關問卷並不影響該民意調查的完整性及數據的真確性。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廖遠明代表出庭,由廉署人員何仲強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