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十二人就丁屋計劃疑涉貪污及詐騙
2015年1月14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丁屋發展商及十一名原居民,控告他們在申請新界丁屋建築許可證時涉嫌串謀詐騙地政總署。該名發展商亦被控涉嫌貪污。
被告為李欽培,八十一歲,康沛發展有限公司(康沛發展)經營者;陳志昌,五十一歲;黃卓帆,四十九歲;韋俊傑,三十三歲;韋震豪,三十四歲;溫貴麟,七十歲;鄭國華,五十六歲;鄭宇宏,五十四歲;鄭興,七十九歲;邱貴珠,五十七歲;韋柏瀚,三十一歲;及劉德勝,四十六歲,同為原居民。他們在過去兩日(一月十二及十三日)先後被落案起訴。
李被控以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b)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李及同案十一名被告被控合共七項串謀詐騙和兩項相類的交替控罪,涉嫌違反普通法。
各名被告均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一月十五日)將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
康沛發展於案發時是一間由李開設的公司,持有土地作物業發展用途。
其中一項控罪指李涉嫌串謀沙田鄉事委員會(沙田鄉委會)主席,使李向該名主席提供利益,作為該名主席在有關沙田鄉委會與地政總署間的事務往來上,對二十二名向地政總署申請建築許可證的人士予以優待的報酬。
有關李涉嫌向沙田鄉委會主席提供的利益,其形式是該名主席介紹申請建築許可證的八名原居民,每名可獲得不多於二十萬元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李、陳、黃、韋俊傑、韋震豪及溫,涉嫌串謀康沛發展當時的秘書,詐騙地政總署。
他們被指涉嫌虛假地表示陳、黃、韋俊傑、韋震豪、溫及其他人士,從沒有與任何人訂立任何協議,轉移、讓與、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他們各人分別以建築許可證申請建造房屋的土地地段。
他們又被指涉嫌虛假地表示陳、黃、韋俊傑、韋震豪、溫及其他人士,都是該各自地段的唯一合法及實益擁有人。
被告涉嫌以上述虛假陳述,不誠實地導致地政總署向陳、黃、韋俊傑、韋震豪、溫及其他人士發出建築許可證。
李、陳、黃、韋俊傑及韋震豪同被控以一項涉嫌串謀詐騙的交替控罪;而李及溫亦被控一項相類交替控罪。
李又被控一項涉嫌串謀詐騙;李、鄭國華及鄭宇宏亦同被控一項相類罪名。此外,李亦同與鄭興、邱、韋柏翰及劉分別各被控以一項相類罪名。
上述涉嫌罪行於二○○八年一月至二○一一年一月期間發生。
地政總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被告為李欽培,八十一歲,康沛發展有限公司(康沛發展)經營者;陳志昌,五十一歲;黃卓帆,四十九歲;韋俊傑,三十三歲;韋震豪,三十四歲;溫貴麟,七十歲;鄭國華,五十六歲;鄭宇宏,五十四歲;鄭興,七十九歲;邱貴珠,五十七歲;韋柏瀚,三十一歲;及劉德勝,四十六歲,同為原居民。他們在過去兩日(一月十二及十三日)先後被落案起訴。
李被控以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b)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李及同案十一名被告被控合共七項串謀詐騙和兩項相類的交替控罪,涉嫌違反普通法。
各名被告均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一月十五日)將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
康沛發展於案發時是一間由李開設的公司,持有土地作物業發展用途。
其中一項控罪指李涉嫌串謀沙田鄉事委員會(沙田鄉委會)主席,使李向該名主席提供利益,作為該名主席在有關沙田鄉委會與地政總署間的事務往來上,對二十二名向地政總署申請建築許可證的人士予以優待的報酬。
有關李涉嫌向沙田鄉委會主席提供的利益,其形式是該名主席介紹申請建築許可證的八名原居民,每名可獲得不多於二十萬元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李、陳、黃、韋俊傑、韋震豪及溫,涉嫌串謀康沛發展當時的秘書,詐騙地政總署。
他們被指涉嫌虛假地表示陳、黃、韋俊傑、韋震豪、溫及其他人士,從沒有與任何人訂立任何協議,轉移、讓與、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他們各人分別以建築許可證申請建造房屋的土地地段。
他們又被指涉嫌虛假地表示陳、黃、韋俊傑、韋震豪、溫及其他人士,都是該各自地段的唯一合法及實益擁有人。
被告涉嫌以上述虛假陳述,不誠實地導致地政總署向陳、黃、韋俊傑、韋震豪、溫及其他人士發出建築許可證。
李、陳、黃、韋俊傑及韋震豪同被控以一項涉嫌串謀詐騙的交替控罪;而李及溫亦被控一項相類交替控罪。
李又被控一項涉嫌串謀詐騙;李、鄭國華及鄭宇宏亦同被控一項相類罪名。此外,李亦同與鄭興、邱、韋柏翰及劉分別各被控以一項相類罪名。
上述涉嫌罪行於二○○八年一月至二○一一年一月期間發生。
地政總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