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水喉匠就水管工程行賄水務署督察判囚兩個月
2018年4月3日
一名持牌水喉匠行賄一名水務署督察,以批核由他施行的水管工程,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四月三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判囚兩個月。
黎德賢,七十六歲,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稱,鑑於廉潔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故此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屬嚴重罪行。
主任裁判官續稱,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個月,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年老等多項求情因素,遂將刑期減至兩個月。
廉署接獲水務署轉介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水務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持牌水喉匠。他獲聘請為香港黃竹坑道一幢商業大廈的一個單位施行水管工程,並向水務署申請向該單位供水。
水務署一名用戶服務督察及其同事於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前往該單位視察有關水管工程。該用戶服務督察視察後發現一些欠妥之處,便告知被告作出修補。
案情透露,修補工程完成後,被告要求進行第二次視察。該用戶服務督察於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獨自到該單位視察。
該用戶服務督察在水錶房開始視察時,詢問被告水管的牌子。此時,被告向該用戶服務督察提供約五百元現金。
該用戶服務督察明白該筆現金是賄款便拒絕收取,並告訴被告他會將此事向其主管報告。水務署其後將個案轉介廉署,而被告於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被拘捕。
案情透露,被告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會見時同意如果該用戶服務督察不是水務署員工,或工程於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視察時已獲得批核,他不會向對方提供金錢。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張汶及黃豐成代表出庭。
黎德賢,七十六歲,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稱,鑑於廉潔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故此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屬嚴重罪行。
主任裁判官續稱,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個月,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年老等多項求情因素,遂將刑期減至兩個月。
廉署接獲水務署轉介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水務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持牌水喉匠。他獲聘請為香港黃竹坑道一幢商業大廈的一個單位施行水管工程,並向水務署申請向該單位供水。
水務署一名用戶服務督察及其同事於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前往該單位視察有關水管工程。該用戶服務督察視察後發現一些欠妥之處,便告知被告作出修補。
案情透露,修補工程完成後,被告要求進行第二次視察。該用戶服務督察於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獨自到該單位視察。
該用戶服務督察在水錶房開始視察時,詢問被告水管的牌子。此時,被告向該用戶服務督察提供約五百元現金。
該用戶服務督察明白該筆現金是賄款便拒絕收取,並告訴被告他會將此事向其主管報告。水務署其後將個案轉介廉署,而被告於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被拘捕。
案情透露,被告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會見時同意如果該用戶服務督察不是水務署員工,或工程於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視察時已獲得批核,他不會向對方提供金錢。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張汶及黃豐成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