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女子涉嫌「報假案」妨礙司法公正被帶往法庭應訊
2018年4月26日
廉政公署起訴一名女子,控告她涉嫌妨礙司法公正,向廉署作虛假舉報,誣陷多名警務人員在處理她涉及的販毒案時貪污。被告今日(四月二十六日)被帶往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黃穎芝,三十歲,昨日(四月二十五日)被控一項罪名,即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違反普通法。
被告另被控一項交替罪名,即向廉署人員作虛假報告,違反《廉政公署條例》第13B(a)條。
被告今日無須答辯。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至七月五日答辯。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至二○一八年三月四日期間,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
(i) 她於或約於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寫信給廉署,虛假地指控元朗區特別職務隊的警務人員就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天水圍一間酒店搜獲危險藥物一案接受賄賂而釋放一名男子,並捏造證據指控她在該案件中販運危險藥物;
(ii) 她分別於二○一七年五月二日告訴兩名廉署調查員及於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告訴另外兩名廉署調查員,她對有關危險藥物全不知情,亦與有關藥物毫無關連;及
(iii) 她分別於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及八月六日向廉署提供有關男子的身份資料。
交替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七年五月二日明知而向該兩名廉署調查員作出有人干犯罪行的虛假報告,即元朗區特別職務隊的警務人員與該名男子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就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天水圍該間酒店的房間搜獲危險藥物一案捏造證據,指控她販運危險藥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蔡道欣代表出庭。
黃穎芝,三十歲,昨日(四月二十五日)被控一項罪名,即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違反普通法。
被告另被控一項交替罪名,即向廉署人員作虛假報告,違反《廉政公署條例》第13B(a)條。
被告今日無須答辯。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至七月五日答辯。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至二○一八年三月四日期間,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
(i) 她於或約於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寫信給廉署,虛假地指控元朗區特別職務隊的警務人員就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天水圍一間酒店搜獲危險藥物一案接受賄賂而釋放一名男子,並捏造證據指控她在該案件中販運危險藥物;
(ii) 她分別於二○一七年五月二日告訴兩名廉署調查員及於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告訴另外兩名廉署調查員,她對有關危險藥物全不知情,亦與有關藥物毫無關連;及
(iii) 她分別於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及八月六日向廉署提供有關男子的身份資料。
交替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七年五月二日明知而向該兩名廉署調查員作出有人干犯罪行的虛假報告,即元朗區特別職務隊的警務人員與該名男子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就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天水圍該間酒店的房間搜獲危險藥物一案捏造證據,指控她販運危險藥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蔡道欣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