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兩人涉四億港元信用證欺詐案
2015年1月20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間石油產品零售公司的一名經營者及一名船務文員,控告兩人涉嫌透過虛假交易詐騙一間銀行信用證貸款合共逾五千零五十萬美元(約四億港元)。該名經營者亦被以控以管有毒藥。
劉偉豪,五十二歲,永冠(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永冠投資)經營者;林詠茹,三十八歲,永冠投資船務文員,昨日(一月十九日)同被控以一項欺詐罪名,涉嫌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劉又被控以六項相類涉嫌欺詐罪名。
另外,劉亦被控一項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毒藥,涉嫌違反《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23(1)及33(1)條。
兩名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一月二十一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其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永冠投資於案發時是一間石油零售公司,售賣不同的石油產品予其顧客。
其中一項控罪指劉及林涉嫌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光大香港銀行)訛稱,永冠投資與深圳市川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川成實業)之間存在一項真實的商業交易,並以多份文件作為證明。
劉及林涉嫌提交有關文件,包括一張油輪提貨單、一張由永冠投資發出的發票及一張由川成實業發出的貨運收據,以向光大香港銀行憑證作為處理出口交易的申請,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光大香港銀行批核該項申請,並就一項信用證向永冠投資發放一筆逾七百八十萬美元的款項。
另外六項相類控罪指劉涉嫌向光大香港銀行訛稱,永冠投資與川成實業及深圳市前海川成石油貿易有限公司之間存在真實的商業交易,並以多份文件作為證明。
劉涉嫌提交有關文件,包括油輪提貨單及貨運收據,以向光大香港銀行憑證作為處理出口交易的申請,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光大香港銀行批核有關申請,並就六項信用證向永冠投資發放合共逾四千二百七十萬美元的款項。
餘下一項控罪指劉涉嫌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毒藥,即五十二粒含昔多芬的片劑,屬「威而鋼」的主要成分。
上述涉嫌罪行於二○一三年十一月至二○一四年一月期間發生。
光大香港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劉偉豪,五十二歲,永冠(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永冠投資)經營者;林詠茹,三十八歲,永冠投資船務文員,昨日(一月十九日)同被控以一項欺詐罪名,涉嫌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劉又被控以六項相類涉嫌欺詐罪名。
另外,劉亦被控一項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毒藥,涉嫌違反《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23(1)及33(1)條。
兩名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一月二十一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其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永冠投資於案發時是一間石油零售公司,售賣不同的石油產品予其顧客。
其中一項控罪指劉及林涉嫌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光大香港銀行)訛稱,永冠投資與深圳市川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川成實業)之間存在一項真實的商業交易,並以多份文件作為證明。
劉及林涉嫌提交有關文件,包括一張油輪提貨單、一張由永冠投資發出的發票及一張由川成實業發出的貨運收據,以向光大香港銀行憑證作為處理出口交易的申請,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光大香港銀行批核該項申請,並就一項信用證向永冠投資發放一筆逾七百八十萬美元的款項。
另外六項相類控罪指劉涉嫌向光大香港銀行訛稱,永冠投資與川成實業及深圳市前海川成石油貿易有限公司之間存在真實的商業交易,並以多份文件作為證明。
劉涉嫌提交有關文件,包括油輪提貨單及貨運收據,以向光大香港銀行憑證作為處理出口交易的申請,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光大香港銀行批核有關申請,並就六項信用證向永冠投資發放合共逾四千二百七十萬美元的款項。
餘下一項控罪指劉涉嫌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毒藥,即五十二粒含昔多芬的片劑,屬「威而鋼」的主要成分。
上述涉嫌罪行於二○一三年十一月至二○一四年一月期間發生。
光大香港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