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兩人涉嫌欺詐二千萬元按揭貸款及「洗黑錢」今提堂
2018年5月10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律師行前法律文員,控告他涉嫌欺詐兩間持牌放債人公司兩筆共二千萬元的按揭貸款,而該前法律文員及一名相關人士亦因就其中一筆按揭貸款而被控一項清洗一千萬元犯罪得益罪名。兩名被告今日(五月十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兩名於星期二(五月八日)被起訴的被告為蘇錦威,四十一歲,梁家樂律師行前法律文員,及蘇潤餘,四十九歲,梁家樂律師行前法律行政人員。該律師行現已結業。
蘇錦威被控三項罪名,即兩項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4條。
蘇錦威及蘇潤餘同被控一項罪名,即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
被告今日無須答辯。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至五月三十一日答辯。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其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蘇錦威及蘇潤餘於案發時分別是梁家樂律師行的法律文員及法律行政人員。蘇潤餘亦是離岸公司Chilly Associates Limited (CAL)的董事。
一對買家夫婦於二○一二年二月與一個發展商達成協議,購入堅尼地城石山街一個私人住宅大廈單位,並以一間公司持有該物業(物業持有公司),蘇錦威獲指派處理該項交易。
其中一項控罪指蘇錦威涉嫌於二○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至二十五日期間,向一間持牌放債人公司虛假地表示,該物業持有公司擬申請一筆一千萬元的貸款,並以該物業作抵押;授權他代表其申請該筆貸款;及授權CAL代表其收取該筆貸款,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持牌放債人公司批出該筆貸款予CAL,導致他、蘇潤餘及CAL獲得利益或該持牌放債人公司及該物業持有公司蒙受不利。
蘇錦威及蘇潤餘同被控的罪名指他們涉嫌於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至二十五日期間,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筆CAL在一間銀行維持的名下帳戶內的一千萬元貸款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有關貸款。
另一項控罪指蘇錦威涉嫌於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即兩封看來是由該物業持有公司及其中一名買家分別發出而指示另一間律師行在一宗高等法院民事訴訟中代表他們行事的信件,意圖誘使該律師行接受它們為真文書的副本。
餘下控罪指蘇錦威涉嫌於二○一五年二月一日至六月十九日期間,向另一間持牌放債人公司虛假地表示,該物業持有公司擬申請一筆一千萬元的貸款,並以該物業作抵押;該物業持有公司授權他代表其申請該筆貸款;以及第三間律師行獲授權代表該物業持有公司收取該筆貸款,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持牌放債人公司批出該筆貸款予該律師行,導致該律師行獲得利益或該持牌放債人公司或該物業持有公司蒙受不利。
蘇錦威獲准以現金八萬元保釋,而蘇潤餘則獲准以現金五萬元保釋。他們受命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梁家樂律師行時任擁有人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陳錫祺代表出庭。
兩名於星期二(五月八日)被起訴的被告為蘇錦威,四十一歲,梁家樂律師行前法律文員,及蘇潤餘,四十九歲,梁家樂律師行前法律行政人員。該律師行現已結業。
蘇錦威被控三項罪名,即兩項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4條。
蘇錦威及蘇潤餘同被控一項罪名,即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
被告今日無須答辯。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至五月三十一日答辯。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其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蘇錦威及蘇潤餘於案發時分別是梁家樂律師行的法律文員及法律行政人員。蘇潤餘亦是離岸公司Chilly Associates Limited (CAL)的董事。
一對買家夫婦於二○一二年二月與一個發展商達成協議,購入堅尼地城石山街一個私人住宅大廈單位,並以一間公司持有該物業(物業持有公司),蘇錦威獲指派處理該項交易。
其中一項控罪指蘇錦威涉嫌於二○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至二十五日期間,向一間持牌放債人公司虛假地表示,該物業持有公司擬申請一筆一千萬元的貸款,並以該物業作抵押;授權他代表其申請該筆貸款;及授權CAL代表其收取該筆貸款,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持牌放債人公司批出該筆貸款予CAL,導致他、蘇潤餘及CAL獲得利益或該持牌放債人公司及該物業持有公司蒙受不利。
蘇錦威及蘇潤餘同被控的罪名指他們涉嫌於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至二十五日期間,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筆CAL在一間銀行維持的名下帳戶內的一千萬元貸款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有關貸款。
另一項控罪指蘇錦威涉嫌於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即兩封看來是由該物業持有公司及其中一名買家分別發出而指示另一間律師行在一宗高等法院民事訴訟中代表他們行事的信件,意圖誘使該律師行接受它們為真文書的副本。
餘下控罪指蘇錦威涉嫌於二○一五年二月一日至六月十九日期間,向另一間持牌放債人公司虛假地表示,該物業持有公司擬申請一筆一千萬元的貸款,並以該物業作抵押;該物業持有公司授權他代表其申請該筆貸款;以及第三間律師行獲授權代表該物業持有公司收取該筆貸款,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持牌放債人公司批出該筆貸款予該律師行,導致該律師行獲得利益或該持牌放債人公司或該物業持有公司蒙受不利。
蘇錦威獲准以現金八萬元保釋,而蘇潤餘則獲准以現金五萬元保釋。他們受命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梁家樂律師行時任擁有人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陳錫祺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