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男子涉嫌就驗車行賄測試員
2018年7月12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經營車身裝飾業務合伙人,控告他涉嫌串謀行賄一名指定車輛測試中心認可車輛測試員,使經改裝私家車通過宜於道路上使用檢驗。
郭俊希,四十五歲,於昨天(七月十一日)被控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被告明日(七月十三日)將於屯門裁判法院答辯。
被告及其合伙人於案發時經營車身裝飾業務,二人同為一個車主會的會員。二人透過一名朋友,認識一名汽車公司認可車輛測試員,該公司自二○一五年起在屯門經營一間運輸署指定車輛測試中心。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至二○一七年七月十日期間,與其合伙人及該認可車輛測試員一同串謀,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向該認可車輛測試員提供合共一千三百元,作為他就二人轉介到汽車公司進行每年檢驗的車輛有毛病或不符規定也不予理會,即使車輛不合資格通過檢驗測試,仍然就車輛發出「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的報酬。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及其合伙人曾轉介四輛經改裝私家車予該認可車輛測試員進行宜於道路上使用檢驗。
運輸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日應訊。
郭俊希,四十五歲,於昨天(七月十一日)被控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被告明日(七月十三日)將於屯門裁判法院答辯。
被告及其合伙人於案發時經營車身裝飾業務,二人同為一個車主會的會員。二人透過一名朋友,認識一名汽車公司認可車輛測試員,該公司自二○一五年起在屯門經營一間運輸署指定車輛測試中心。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至二○一七年七月十日期間,與其合伙人及該認可車輛測試員一同串謀,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向該認可車輛測試員提供合共一千三百元,作為他就二人轉介到汽車公司進行每年檢驗的車輛有毛病或不符規定也不予理會,即使車輛不合資格通過檢驗測試,仍然就車輛發出「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的報酬。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及其合伙人曾轉介四輛經改裝私家車予該認可車輛測試員進行宜於道路上使用檢驗。
運輸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日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