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人賄賂收數人判囚三個月
2018年7月20日
一名持牌放債人公司欠債人,串謀向一名收數人提供共三千元賄款以協助他逃避向該放債人公司償還債項,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被告今日(七月二十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三個月。
宋明佳,五十歲,早前承認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裁判官周至偉判刑時表示,根據判刑指引,基於案件並不涉及任何特殊情況,而且被告的罪行性質嚴重,他必須判處被告即時監禁。
裁判官續稱,量刑起點為監禁四個月,但考慮到被告認罪,故此將刑期減至三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香港一間持牌放債人公司的欠債人。
被告於二○一三年一月從該持牌放債人公司取得一筆五千元貸款,並須在其後四個月分四期償還款項。他在第一期還款後便拖欠了餘下的分期還款。
案情透露,該持牌放債人公司於二○一六年三月聘用一間收數公司向被告追討一筆逾九千五百元的未付債項。
被告於二○一六年六月向收數公司訛稱他已提出破產申請,而該收數公司其後停止向被告追討債項。
收數公司於二○一六年八月向被告查詢時,被告承認他曾於二○一六年四月至五月期間應該公司一名收數人的要求提供共三千元,作為停止要求他償還債項的報酬。
案情透露,被告其後將三千元分三次存入該收數人的香港賽馬會戶口。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馬明德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鄭志偉協助。
宋明佳,五十歲,早前承認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裁判官周至偉判刑時表示,根據判刑指引,基於案件並不涉及任何特殊情況,而且被告的罪行性質嚴重,他必須判處被告即時監禁。
裁判官續稱,量刑起點為監禁四個月,但考慮到被告認罪,故此將刑期減至三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香港一間持牌放債人公司的欠債人。
被告於二○一三年一月從該持牌放債人公司取得一筆五千元貸款,並須在其後四個月分四期償還款項。他在第一期還款後便拖欠了餘下的分期還款。
案情透露,該持牌放債人公司於二○一六年三月聘用一間收數公司向被告追討一筆逾九千五百元的未付債項。
被告於二○一六年六月向收數公司訛稱他已提出破產申請,而該收數公司其後停止向被告追討債項。
收數公司於二○一六年八月向被告查詢時,被告承認他曾於二○一六年四月至五月期間應該公司一名收數人的要求提供共三千元,作為停止要求他償還債項的報酬。
案情透露,被告其後將三千元分三次存入該收數人的香港賽馬會戶口。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馬明德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鄭志偉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