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行賄入境處人員判囚八個月
2018年7月27日
一名男子向一名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人員提供四百元人民幣賄款,以准許他進入香港,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被告今日(七月二十七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八個月。
吳昌文,四十四歲,內地居民,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他另外一項相類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斥責被告意圖行賄公職人員,衝擊香港的法治。鑑於被告的罪行性質嚴重,他必須判處被告即時監禁。
裁判官續稱,量刑起點為監禁十二個月,但考慮到被告認罪,故此將其刑期減至八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的成功申請人。
被告於二○一八年六月六日獲入境處發出「來港工作進入許可標籤」,准許他來港工作,每次可逗留五天。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八年七月十一日嘗試以「來港工作進入許可標籤」及由內地公安局辦事處所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俗稱「雙程證」)經羅湖管制站進入香港。
一名入境處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查問時,被告表示他打算到香港工作。在檢查被告的證件時,該名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發現被告的雙程證簽注為「團體旅遊」,與其「來港工作進入許可標籤」顯示的訪港目的並不相符。
案情透露,一名入境事務主任詢問被告訪港目的,被告回答他打算來香港工作。該入境事務主任告訴被告,他必須向內地有關當局取得適當的雙程證簽注。
被告同意返回內地,另一名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獲指派帶被告返回內地。在羅湖橋等候期間,被告將一些東西放入該名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的褲袋,並說:「麻煩你幫幫手」。
附近一名警員奉召到場。在警員見證下,該名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從褲袋取出四張一百元人民幣鈔票。
案情透露,在接獲入境處轉介的貪污投訴後,廉署人員前往現場,並於當日稍後拘捕被告。
入境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羅家霖代表出庭。
吳昌文,四十四歲,內地居民,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他另外一項相類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斥責被告意圖行賄公職人員,衝擊香港的法治。鑑於被告的罪行性質嚴重,他必須判處被告即時監禁。
裁判官續稱,量刑起點為監禁十二個月,但考慮到被告認罪,故此將其刑期減至八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的成功申請人。
被告於二○一八年六月六日獲入境處發出「來港工作進入許可標籤」,准許他來港工作,每次可逗留五天。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八年七月十一日嘗試以「來港工作進入許可標籤」及由內地公安局辦事處所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俗稱「雙程證」)經羅湖管制站進入香港。
一名入境處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查問時,被告表示他打算到香港工作。在檢查被告的證件時,該名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發現被告的雙程證簽注為「團體旅遊」,與其「來港工作進入許可標籤」顯示的訪港目的並不相符。
案情透露,一名入境事務主任詢問被告訪港目的,被告回答他打算來香港工作。該入境事務主任告訴被告,他必須向內地有關當局取得適當的雙程證簽注。
被告同意返回內地,另一名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獲指派帶被告返回內地。在羅湖橋等候期間,被告將一些東西放入該名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的褲袋,並說:「麻煩你幫幫手」。
附近一名警員奉召到場。在警員見證下,該名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從褲袋取出四張一百元人民幣鈔票。
案情透露,在接獲入境處轉介的貪污投訴後,廉署人員前往現場,並於當日稍後拘捕被告。
入境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羅家霖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