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司機承認以虛假行車記錄簿記項欺騙政府候判
2018年8月10日
一名社會福利署(社署)汽車司機使用載有虛假記項的行車記錄簿欺騙政府,以隱瞞其未經批准缺勤以從事兼職工作,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八月十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林秉輝,五十五歲,承認八項代理人使用虛假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將案件押後至八月二十四日判刑,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保釋。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受僱於政府物流服務署為全職汽車司機,獲調派至社署轄下的社會保障科緊急救濟支援組。
被告在該組負責駕駛一輛貨車,以執行送遞工作,並須於社署的行車記錄簿內記錄每天的工作,包括報到上班及下班的時間。
被告自二○○八年起受僱於一間巴士公司的附屬機構為兼職穿梭巴士司機,在香港國際機場禁區工作。當他報到上班及下班時,須在該附屬機構位於機場的辦事處打時間卡,而被告的工資是以時薪支付。
案情透露,廉署於二○一六年底調查一宗指稱被告使用虛假值勤記錄的貪污投訴。
廉署人員審查四本社署行車記錄簿及被告於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時間卡紀錄,發現被告於上述期間兩份工作的報稱上班時間在三十七天有所重疊,重疊時間由九分鐘至二百五十四分鐘不等,合共達五十九小時三十三分鐘。
被告為隱瞞他從事未獲授權的外間工作,在四本社署行車記錄簿作出共四十七項虛假記項,聲稱他正執行其汽車司機的職務,並八次將有關記錄簿遞交予其上司。
案情透露,社署證實被告並沒有在虛假記項的日期放補假或例假。
社署及政府物流服務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陳嘉敬代表出庭。
林秉輝,五十五歲,承認八項代理人使用虛假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將案件押後至八月二十四日判刑,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保釋。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受僱於政府物流服務署為全職汽車司機,獲調派至社署轄下的社會保障科緊急救濟支援組。
被告在該組負責駕駛一輛貨車,以執行送遞工作,並須於社署的行車記錄簿內記錄每天的工作,包括報到上班及下班的時間。
被告自二○○八年起受僱於一間巴士公司的附屬機構為兼職穿梭巴士司機,在香港國際機場禁區工作。當他報到上班及下班時,須在該附屬機構位於機場的辦事處打時間卡,而被告的工資是以時薪支付。
案情透露,廉署於二○一六年底調查一宗指稱被告使用虛假值勤記錄的貪污投訴。
廉署人員審查四本社署行車記錄簿及被告於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時間卡紀錄,發現被告於上述期間兩份工作的報稱上班時間在三十七天有所重疊,重疊時間由九分鐘至二百五十四分鐘不等,合共達五十九小時三十三分鐘。
被告為隱瞞他從事未獲授權的外間工作,在四本社署行車記錄簿作出共四十七項虛假記項,聲稱他正執行其汽車司機的職務,並八次將有關記錄簿遞交予其上司。
案情透露,社署證實被告並沒有在虛假記項的日期放補假或例假。
社署及政府物流服務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陳嘉敬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