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行賄六十萬元以發展「丁屋」罪成候判

2018年8月16日

一名發展商及其相關人士串謀向一名鄉村居民代表提供共六十萬元賄款,以換取對方不反對該發展商在大埔一個鄉村的「丁屋」發展項目,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兩名被告今日(八月十六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發展商陳金標,六十三歲,樂健發展有限公司(樂健)董事兼股東,及其相關人士何年宋,五十九歲,退休人士,同被裁定兩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同案餘下被告為陳金標另一名相關人士林奕靈,六十歲,退休人士,則被裁定兩項相類罪名不成立。

法官陳廣池將案件押後至明日(八月十七日) 求情及判刑。陳金標及何年宋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陳金標於案發時是物業及土地發展商樂健的董事兼股東。他計劃在大埔荔枝山村興建十間「丁屋」。

一名鄉村居民代表於二○一四年十二月,在諮詢該村居民後,代表他們去信地政總署,反對其中一項興建「丁屋」的申請。

地政總署發信通知陳金標指該鄉村代表反對其興建「丁屋」的申請,因此該署還沒有決定是否批准有關申請。

案情透露,該鄉村代表與何年宋於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在一間酒樓見面,何年宋問該鄉村代表想要多少錢,才不會反對陳金標興建「丁屋」的申請。

何年宋其後多次向該鄉村代表說,如他肯去信地政總署撤回有關「丁屋」申請的反對,陳金標會向他支付六萬元。何年宋更承諾,該鄉村代表會於二○一七年一月十九日獲付該筆六萬元的款項。

該鄉村代表於當日下午在一間酒樓與何年宋見面。何年宋稍後將六萬元現金賄款交給該鄉村代表。

案情透露,在酒樓會面期間,何年宋重申,陳金標會向該鄉村代表支付共五十四萬元或每間「丁屋」六萬元,以換取對方不會代表村民就在該村興建其餘九間「丁屋」的申請提出反對。

地政總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鄭淑儀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麗明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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