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向廉署「報假案」判囚五個月
2018年9月24日
一名女子向廉政公署作出虛假舉報,誣陷多名警務人員在處理她涉及的販毒案時貪污,被廉署拘控。被告今日(九月二十四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五個月。
黃穎芝,三十歲,承認一項向廉署人員作虛假報告的交替罪名,違反《廉政公署條例》第13B(a)條。她另一項罪名,即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指出,誣告盡忠職守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是嚴重罪行,故此他須判處被告入獄。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在一間酒店外被特別職務隊一名警長截停,當時特別職務隊正在酒店採取反危險藥物行動。
特別職務隊人員當場在被告手袋及其酒店房間搜獲某些數量的危險藥物。
被告被有關警務人員拘捕,自被捕後一直還押監獄羈留。被告其後被控兩項販毒罪名。
案情透露,被告於或約於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寫信給廉署,投訴包括該名警長的特別職務隊人員收受一名男子的賄款,從而在毒品案中誣陷她。
兩名廉署人員於二○一七年五月二日到勵顧懲教所與被告會面,會面時被告維持指稱有關警務人員貪污。
另外兩名廉署人員於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及七月二十四日兩次到大欖女懲教所與被告會面,被告分別提供的資料與早前向廉署人員提供的相似及維持指稱有關警務人員貪污。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八年三月五日承認兩項販毒罪名。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可能向廉署「報假案」以誣陷有關警務人員。
被告於二○一八年三月八日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會見時,承認她於二○一七年五月二日明知而向廉署人員作出虛假報告,誣陷多名警務人員在處理她涉及的販毒案時貪污。
警務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蔡道欣代表出庭。
黃穎芝,三十歲,承認一項向廉署人員作虛假報告的交替罪名,違反《廉政公署條例》第13B(a)條。她另一項罪名,即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指出,誣告盡忠職守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是嚴重罪行,故此他須判處被告入獄。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在一間酒店外被特別職務隊一名警長截停,當時特別職務隊正在酒店採取反危險藥物行動。
特別職務隊人員當場在被告手袋及其酒店房間搜獲某些數量的危險藥物。
被告被有關警務人員拘捕,自被捕後一直還押監獄羈留。被告其後被控兩項販毒罪名。
案情透露,被告於或約於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寫信給廉署,投訴包括該名警長的特別職務隊人員收受一名男子的賄款,從而在毒品案中誣陷她。
兩名廉署人員於二○一七年五月二日到勵顧懲教所與被告會面,會面時被告維持指稱有關警務人員貪污。
另外兩名廉署人員於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及七月二十四日兩次到大欖女懲教所與被告會面,被告分別提供的資料與早前向廉署人員提供的相似及維持指稱有關警務人員貪污。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八年三月五日承認兩項販毒罪名。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可能向廉署「報假案」以誣陷有關警務人員。
被告於二○一八年三月八日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會見時,承認她於二○一七年五月二日明知而向廉署人員作出虛假報告,誣陷多名警務人員在處理她涉及的販毒案時貪污。
警務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蔡道欣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