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貪污及披露廉署調查人士身分罪成判刑
2018年10月5日
三人分別就處理一名銀行客戶的信貸貪污及披露受調查人士身分,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三名被告今日(十月五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梁肇倫,三十二歲,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匯豐銀行)前副總裁,及朱江,四十五歲,昌隆行電子有限公司(昌隆行)唯一董事兼股東,各被判入獄九個月。
梁肇倫母親曾錦鳳,五十七歲,威信停車場管理(控股)有限公司(威信)時任主管,則被判入獄一個月,緩刑一年。
裁判官王證瑜判刑時命令梁肇倫須向匯豐銀行歸還約三千元。
裁判官接受梁肇倫及朱江的申請,准許二人保釋外出,以等候他們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梁肇倫及朱江早前同被裁定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梁肇倫另被裁定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而朱江則另被裁定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曾錦鳳則被裁定一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a)條。
案情透露,梁肇倫於案發時是匯豐銀行副總裁,任職其旺角商務中心。朱江是昌隆行唯一董事兼股東,同時亦管控廣昌隆食品有限公司(廣昌隆)。
自二○一三年八月起,昌隆行及廣昌隆分別從匯豐銀行獲取共約四千五百萬元及約二百七十萬元信貸。
梁肇倫於二○一四年十一月至二○一六年四月期間先後從朱江收受多項利益,作為處理昌隆行及/或廣昌隆信貸申請及/或維持該等信貸安排的報酬,而朱江則以相同目的向梁肇倫提供上述利益。
有關利益包括價值約三千元的三晚澳門酒店住宿優待、一晚廣州酒店住宿優待、以及使用朱江一輛私家車及一輛豪華汽車的權利。
案情透露,廉署於二○一六年五月調查該貪污案件期間,曾向威信查詢並取得該輛豪華汽車在該公司管理的停車場的停泊記紀錄。
曾錦鳳知悉梁肇倫曾向朱江借用該輛豪華汽車並停泊在該停車場,因此懷疑梁肇倫是廉署調查對象,其後她向梁肇倫披露此事。
匯豐銀行及威信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方漢權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周泰豪協助。
梁肇倫,三十二歲,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匯豐銀行)前副總裁,及朱江,四十五歲,昌隆行電子有限公司(昌隆行)唯一董事兼股東,各被判入獄九個月。
梁肇倫母親曾錦鳳,五十七歲,威信停車場管理(控股)有限公司(威信)時任主管,則被判入獄一個月,緩刑一年。
裁判官王證瑜判刑時命令梁肇倫須向匯豐銀行歸還約三千元。
裁判官接受梁肇倫及朱江的申請,准許二人保釋外出,以等候他們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梁肇倫及朱江早前同被裁定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梁肇倫另被裁定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而朱江則另被裁定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曾錦鳳則被裁定一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a)條。
案情透露,梁肇倫於案發時是匯豐銀行副總裁,任職其旺角商務中心。朱江是昌隆行唯一董事兼股東,同時亦管控廣昌隆食品有限公司(廣昌隆)。
自二○一三年八月起,昌隆行及廣昌隆分別從匯豐銀行獲取共約四千五百萬元及約二百七十萬元信貸。
梁肇倫於二○一四年十一月至二○一六年四月期間先後從朱江收受多項利益,作為處理昌隆行及/或廣昌隆信貸申請及/或維持該等信貸安排的報酬,而朱江則以相同目的向梁肇倫提供上述利益。
有關利益包括價值約三千元的三晚澳門酒店住宿優待、一晚廣州酒店住宿優待、以及使用朱江一輛私家車及一輛豪華汽車的權利。
案情透露,廉署於二○一六年五月調查該貪污案件期間,曾向威信查詢並取得該輛豪華汽車在該公司管理的停車場的停泊記紀錄。
曾錦鳳知悉梁肇倫曾向朱江借用該輛豪華汽車並停泊在該停車場,因此懷疑梁肇倫是廉署調查對象,其後她向梁肇倫披露此事。
匯豐銀行及威信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方漢權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周泰豪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