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察通訊員承認未經許可索取及接受六十一萬三千元貸款候判
2018年10月30日
一名前警察通訊員,以不同藉口向當時三名同事索取及接受七筆共逾六十一萬三千元的貸款,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十月三十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郭富榮,三十六歲,承認七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
裁判官香淑嫻將案件押後至十一月十六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社會服務令及財務狀況報告,並批准被告保釋。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駐守香港警務處(警務處)港島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的警察通訊員。
被告於二○一六年十月以需要金錢支付其父治療癌症的醫療開支為藉口,向一名同事要求借二十五萬元。約一個月後,該名同事借錢予被告。
被告於二○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八年一月二日期間,聲稱需要金錢以搬遷居所、支付其父的醫療開支和賭債,以及自己要驗身,向同一名同事及另外兩名同事索取及接受六筆共逾三十六萬三千六百元的貸款。
案情透露,被告身為訂明人員,未得行政長官特別許可而索取及接受該些貸款。
廉署早前接獲警務處轉介的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本案。廉署在調查案件期間獲警務處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黃子明代表出庭。
郭富榮,三十六歲,承認七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
裁判官香淑嫻將案件押後至十一月十六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社會服務令及財務狀況報告,並批准被告保釋。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駐守香港警務處(警務處)港島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的警察通訊員。
被告於二○一六年十月以需要金錢支付其父治療癌症的醫療開支為藉口,向一名同事要求借二十五萬元。約一個月後,該名同事借錢予被告。
被告於二○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八年一月二日期間,聲稱需要金錢以搬遷居所、支付其父的醫療開支和賭債,以及自己要驗身,向同一名同事及另外兩名同事索取及接受六筆共逾三十六萬三千六百元的貸款。
案情透露,被告身為訂明人員,未得行政長官特別許可而索取及接受該些貸款。
廉署早前接獲警務處轉介的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本案。廉署在調查案件期間獲警務處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黃子明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