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承認就僱用建築工人索取收受非法回佣候判
2018年11月13日
兩名建築工程公司前工人就該公司僱用另外四名工人索取及收受非法回佣共逾四萬三千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十一月十三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蕭銘漢,三十二歲,及龍偉麒,三十二歲,同為明記建築(鋼鐵)工程有限公司(明記鋼鐵)前工人,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蕭銘漢亦承認一項相類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以及另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將被告還押懲教署至十一月二十七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報告。
案情透露,蕭銘漢及龍偉麒於案發時是明記鋼鐵的工人,該公司是屯門一個私人住宅發展項目的承辦商,負責安裝玻璃幕牆及進行外牆工程。二人協助明記鋼鐵為該項目招聘工人。
龍偉麒於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介紹一名男子到該項目工作。龍偉麒向該男子表示他的日薪為一千一百元,但該男子需向龍偉麒支付每個工作日四百五十元回佣。
龍偉麒於二○一六年六月將每日回佣金額調低五十元,並於下一個月再調低五十元。蕭銘漢於二○一六年九月或十月向該男子表示多付了一百元日薪給他,並要求該男子歸還該筆款項。
該男子因此於二○一六年六月至十月期間先後五次向龍偉麒支付共約三萬七千四百五十元回佣。
案情透露,蕭銘漢於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與兩位兄弟見面,並向他們索取每個工作日五十元回佣,作為介紹他們到該項目工作的報酬。
蕭銘漢於翌日介紹該兩位兄弟到該項目工作。他於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至七月十日期間從他們收取共約六千元至八千元回佣。
案情透露,蕭銘漢於二○一六年五月初發薪日的前一天向另一名受他監督的工人索取每個工作日二百元回佣。該名工人拒絕其要求。
明記鋼鐵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蕭文光代表出庭。
蕭銘漢,三十二歲,及龍偉麒,三十二歲,同為明記建築(鋼鐵)工程有限公司(明記鋼鐵)前工人,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蕭銘漢亦承認一項相類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以及另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將被告還押懲教署至十一月二十七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報告。
案情透露,蕭銘漢及龍偉麒於案發時是明記鋼鐵的工人,該公司是屯門一個私人住宅發展項目的承辦商,負責安裝玻璃幕牆及進行外牆工程。二人協助明記鋼鐵為該項目招聘工人。
龍偉麒於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介紹一名男子到該項目工作。龍偉麒向該男子表示他的日薪為一千一百元,但該男子需向龍偉麒支付每個工作日四百五十元回佣。
龍偉麒於二○一六年六月將每日回佣金額調低五十元,並於下一個月再調低五十元。蕭銘漢於二○一六年九月或十月向該男子表示多付了一百元日薪給他,並要求該男子歸還該筆款項。
該男子因此於二○一六年六月至十月期間先後五次向龍偉麒支付共約三萬七千四百五十元回佣。
案情透露,蕭銘漢於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與兩位兄弟見面,並向他們索取每個工作日五十元回佣,作為介紹他們到該項目工作的報酬。
蕭銘漢於翌日介紹該兩位兄弟到該項目工作。他於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至七月十日期間從他們收取共約六千元至八千元回佣。
案情透露,蕭銘漢於二○一六年五月初發薪日的前一天向另一名受他監督的工人索取每個工作日二百元回佣。該名工人拒絕其要求。
明記鋼鐵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蕭文光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