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就驗車行賄測試員判囚四個月

2018年12月10日

一名經營車身裝飾業務合伙人串謀行賄一名指定車輛測試中心認可車輛測試員,使經改裝私家車通過宜於道路上使用檢驗,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十二月十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四個月。

郭俊希,四十六歲,被裁定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裁判官水佳麗判刑時表示,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破壞汽車檢驗制度,故此她必須判處被告即時監禁,以反映其罪行的嚴重性。

裁判官應被告的申請,准許他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案情透露,被告及其合伙人於案發時經營車身裝飾業務,二人同為一個車主會的會員。

二人透過一名朋友,認識一名汽車公司認可車輛測試員,該公司自二○一五年起在屯門經營一間運輸署指定車輛測試中心。

案情透露,該合伙人於二○一六年十一月駕駛一架有機械故障並曾作改裝的車輛給該認可車輛測試員作每年車輛檢驗。該認可車輛測試員檢驗後,簽發「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證明書)予該車輛。

被告及其合伙人同意向該認可車輛測試員支付五百元賄款,作為他就有關車輛有毛病或不符規定也不予理會,以及即使車輛不合資格通過檢驗測試,仍然就該車輛發出證明書的報酬。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六年十二月至二○一七年四月期間安排另外兩架曾作不同改裝的車輛給該認可車輛測試員檢驗。該認可車輛測試員檢驗後,亦簽發證明書予該兩架車輛。

被告及其合伙人又同意以相同目的,就該兩架車輛向有關認可車輛測試員支付合共八百元賄款。

運輸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伍淑娟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念恒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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