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三名前銀行經理涉嫌貪污及詐騙佣金
2015年2月17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間銀行的兩名前財富管理經理,控告他們涉嫌就轉介客戶向該銀行一名前客戶經理行賄高達二十一萬五千元,而三人另被起訴涉嫌以欺詐手法向該銀行詐騙佣金。
周倖如(前稱愛新覺羅札蓉),二十九歲,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匯豐銀行)前客戶經理;周俊彥,三十一歲,及李莉,二十七歲,同為匯豐銀行前財富管理經理,於昨日(星期一)被控共十三項罪名。
周倖如及周俊彥同被控一項欺詐罪名,涉嫌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周倖如及周俊彥又分別被控三項及一項欺詐罪名,而李莉則被控五項相類罪名。
周俊彥另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而李莉則被控兩項相類罪名。
三名被告將於明日(星期三)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各被告於案發時同受僱於匯豐銀行,他們的其中一項職責是向客戶推廣及銷售該銀行的投資及保險產品。
其中一項控罪指周倖如及周俊彥涉嫌向匯豐銀行虛假地表示,周俊彥是周倖如一名客戶的單位信託基金認購委託單的銷售職員,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匯豐銀行向周俊彥發放銷售獎金作為佣金。
另一項控罪指周倖如涉嫌向另一名客戶虛假地表示,匯豐銀行只容許客戶認購少於五十萬元的單位信託產品,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客戶以四十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認購單位信託投資基金,導致該客戶支付了以較高比率計算的認購費,即百分之二點七五。
另外兩項控罪指周倖如涉嫌向匯豐銀行虛假地表示,有關客戶已藉十四份認購委託單,以共六百四十多萬元認購有關單位信託投資基金,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匯豐銀行向她發放銷售獎金作為佣金。
周俊彥另被控一項罪名,指他涉嫌向匯豐銀行虛假地表示,他是上述周倖如客戶的單位信託基金認購委託單的銷售職員,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匯豐銀行向周俊彥發放銷售獎金作為佣金。
李莉被控一項相類罪名,指她涉嫌向匯豐銀行虛假地表示,她是五份由上述周倖如客戶所作的單位信託基金認購委託單的銷售職員,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匯豐銀行向李莉發放銷售獎金作為佣金。
另外四項控罪指李莉涉嫌向匯豐銀行虛假地表示,她是周倖如其他四名客戶所作的一份保險計劃申請及六份單位信託基金認購委託單的銷售職員,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匯豐銀行向李莉發放銷售獎金作為佣金。
匯豐銀行因上述涉嫌虛假陳述而向周倖如、周俊彥及李莉分別發放共五萬五千多元、七萬二千多元及十一萬八千多元佣金。
周俊彥又被控一項罪名,指他涉嫌向周倖如提供賄款共十萬元,作為轉介客戶予周俊彥的報酬;而李莉則另被控兩項罪名,指她涉嫌以相同理由,向周倖如分別提供賄款五萬五千元及約三萬元至六萬元。
上述涉嫌欺詐及貪污罪行於二○一二年三月至十二月期間發生。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匯豐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日應訊。
周倖如(前稱愛新覺羅札蓉),二十九歲,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匯豐銀行)前客戶經理;周俊彥,三十一歲,及李莉,二十七歲,同為匯豐銀行前財富管理經理,於昨日(星期一)被控共十三項罪名。
周倖如及周俊彥同被控一項欺詐罪名,涉嫌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周倖如及周俊彥又分別被控三項及一項欺詐罪名,而李莉則被控五項相類罪名。
周俊彥另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而李莉則被控兩項相類罪名。
三名被告將於明日(星期三)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各被告於案發時同受僱於匯豐銀行,他們的其中一項職責是向客戶推廣及銷售該銀行的投資及保險產品。
其中一項控罪指周倖如及周俊彥涉嫌向匯豐銀行虛假地表示,周俊彥是周倖如一名客戶的單位信託基金認購委託單的銷售職員,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匯豐銀行向周俊彥發放銷售獎金作為佣金。
另一項控罪指周倖如涉嫌向另一名客戶虛假地表示,匯豐銀行只容許客戶認購少於五十萬元的單位信託產品,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客戶以四十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認購單位信託投資基金,導致該客戶支付了以較高比率計算的認購費,即百分之二點七五。
另外兩項控罪指周倖如涉嫌向匯豐銀行虛假地表示,有關客戶已藉十四份認購委託單,以共六百四十多萬元認購有關單位信託投資基金,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匯豐銀行向她發放銷售獎金作為佣金。
周俊彥另被控一項罪名,指他涉嫌向匯豐銀行虛假地表示,他是上述周倖如客戶的單位信託基金認購委託單的銷售職員,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匯豐銀行向周俊彥發放銷售獎金作為佣金。
李莉被控一項相類罪名,指她涉嫌向匯豐銀行虛假地表示,她是五份由上述周倖如客戶所作的單位信託基金認購委託單的銷售職員,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匯豐銀行向李莉發放銷售獎金作為佣金。
另外四項控罪指李莉涉嫌向匯豐銀行虛假地表示,她是周倖如其他四名客戶所作的一份保險計劃申請及六份單位信託基金認購委託單的銷售職員,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匯豐銀行向李莉發放銷售獎金作為佣金。
匯豐銀行因上述涉嫌虛假陳述而向周倖如、周俊彥及李莉分別發放共五萬五千多元、七萬二千多元及十一萬八千多元佣金。
周俊彥又被控一項罪名,指他涉嫌向周倖如提供賄款共十萬元,作為轉介客戶予周俊彥的報酬;而李莉則另被控兩項罪名,指她涉嫌以相同理由,向周倖如分別提供賄款五萬五千元及約三萬元至六萬元。
上述涉嫌欺詐及貪污罪行於二○一二年三月至十二月期間發生。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匯豐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日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