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二人涉嫌就裝修工程貪污及欺詐
2019年2月22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改裝工程承辦商及一名物業管理公司前經理,控告他們涉嫌分別賄賂該名經理以加快支付一筆改裝工程逾五十四萬元欠款,以及串謀詐騙發展商,未有取得報價單便將該項工程判予該承辦商。
劉大春,六十二歲,達成工程公司(達成)獨資經營者,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同案被告侯致遠,四十二歲,仲量聯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仲量聯行)前物業經理,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
兩名被告將於下星期二(二月二十六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劉大春於案發時為裝修承辦商達成的獨資經營者。侯致遠是仲量聯行物業經理,該公司獲發展商聘用為銅鑼灣一幢商業大廈提供樓宇管理服務。
二○一六年三月後不久,侯致遠向劉大春要求將該商業大廈的檢測儀錶房改裝為辦公室。劉大春按指示行事並於二○一七年中完成有關改裝工程。
其中一項控罪指劉大春涉嫌於二○一七年六月某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而向侯致遠提供約一千元賄款,作為就有關改裝工程加快向達成支付未付的逾五十四萬元服務費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侯致遠涉嫌於二○一七年十月某日至二○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期間,與仲量聯行一名大廈工程師串謀詐騙該發展商,不誠實地訛稱已經向三間公司取得報價單,從而選擇一間承辦商為該商業大廈的檢測儀錶房進行改裝工程,又訛稱達成是該三間公司報價最低的公司,並知道該改裝工程其實已經在沒有取得其他報價單的情況下由達成以與侯致遠協定的價格完成。
仲量聯行及該發展商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兩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下星期二應訊。
劉大春,六十二歲,達成工程公司(達成)獨資經營者,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同案被告侯致遠,四十二歲,仲量聯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仲量聯行)前物業經理,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
兩名被告將於下星期二(二月二十六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劉大春於案發時為裝修承辦商達成的獨資經營者。侯致遠是仲量聯行物業經理,該公司獲發展商聘用為銅鑼灣一幢商業大廈提供樓宇管理服務。
二○一六年三月後不久,侯致遠向劉大春要求將該商業大廈的檢測儀錶房改裝為辦公室。劉大春按指示行事並於二○一七年中完成有關改裝工程。
其中一項控罪指劉大春涉嫌於二○一七年六月某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而向侯致遠提供約一千元賄款,作為就有關改裝工程加快向達成支付未付的逾五十四萬元服務費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侯致遠涉嫌於二○一七年十月某日至二○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期間,與仲量聯行一名大廈工程師串謀詐騙該發展商,不誠實地訛稱已經向三間公司取得報價單,從而選擇一間承辦商為該商業大廈的檢測儀錶房進行改裝工程,又訛稱達成是該三間公司報價最低的公司,並知道該改裝工程其實已經在沒有取得其他報價單的情況下由達成以與侯致遠協定的價格完成。
仲量聯行及該發展商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兩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下星期二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