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前物業經理涉嫌欺詐五十三萬八千元清潔合約及薪金
2019年2月27日
廉政公署今日(二月二十七日)落案起訴一名工商大廈前物業經理,控告他涉嫌以虛假清潔服務合約誘使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向他擁有的公司支付共逾五十一萬七千元服務費,使用該虛假合約以開立公司銀行戶口,以及企圖誘使該法團向他支付二萬一千元薪金。
劉冠興,六十五歲,海輝工業中心前物業經理,被控四項罪名,即兩項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一項企圖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以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
被告將於星期五(三月一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被告於案發時獲火炭工商大廈海輝工業中心法團聘任為物業經理,他負責監察該大廈的物業管理事宜。
被告於二○一五年二月一日成立駿宏環保服務公司(駿宏),而他是該公司的東主。他於同月聘用駿宏為海輝工業中心提供清潔服務。
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七年四月偽稱他的月薪為二萬一千元,並意圖詐騙而企圖誘使海輝工業中心法團向他支付二萬一千元,導致他獲得利益或法團蒙受不利。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期間虛假地誇大他的月薪金額,並意圖詐騙而誘使海輝工業中心法團向他支付被誇大的款項,導致他獲得利益或法團蒙受不利。
第三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五年二月一日至二○一七年五月四日期間沒有向海輝工業中心法團披露他是駿宏的東主,而他亦同時是法團的員工,並意圖詐騙而誘使法團向駿宏支付共逾五十一萬七千元服務費,導致他獲得利益或法團蒙受不利。
餘下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五年三月三日使用一份看來是由海輝工業中心與駿宏所簽訂的虛假合約,意圖誘使一間銀行的職員接受它為真文書。
基於相信有關合約是真實,該銀行批准被告的申請,以駿宏的名義開立一個公司戶口。
海輝工業中心法團及該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五應訊。
劉冠興,六十五歲,海輝工業中心前物業經理,被控四項罪名,即兩項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一項企圖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以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
被告將於星期五(三月一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被告於案發時獲火炭工商大廈海輝工業中心法團聘任為物業經理,他負責監察該大廈的物業管理事宜。
被告於二○一五年二月一日成立駿宏環保服務公司(駿宏),而他是該公司的東主。他於同月聘用駿宏為海輝工業中心提供清潔服務。
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七年四月偽稱他的月薪為二萬一千元,並意圖詐騙而企圖誘使海輝工業中心法團向他支付二萬一千元,導致他獲得利益或法團蒙受不利。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期間虛假地誇大他的月薪金額,並意圖詐騙而誘使海輝工業中心法團向他支付被誇大的款項,導致他獲得利益或法團蒙受不利。
第三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五年二月一日至二○一七年五月四日期間沒有向海輝工業中心法團披露他是駿宏的東主,而他亦同時是法團的員工,並意圖詐騙而誘使法團向駿宏支付共逾五十一萬七千元服務費,導致他獲得利益或法團蒙受不利。
餘下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五年三月三日使用一份看來是由海輝工業中心與駿宏所簽訂的虛假合約,意圖誘使一間銀行的職員接受它為真文書。
基於相信有關合約是真實,該銀行批准被告的申請,以駿宏的名義開立一個公司戶口。
海輝工業中心法團及該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五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