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上市公司前財務總監涉嫌貪污及詐騙二百五十萬元

2019年3月15日

廉政公署今日(三月十五日)落案起訴一名上市公司前財務總監,控告他涉嫌串謀收受逾五十八萬元非法回佣,以委聘一間會計師樓提供服務,並沒有披露他在一間顧問公司的權益而將該上市公司的其他工作外判予該顧問公司,詐騙上市公司逾二百萬元。

劉家聰,四十三歲,華信地產財務有限公司(華信)前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被控兩項罪名,即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一項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被告將於下星期二(三月十九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被告於案發時是華信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他是會計部主管,負責處理華信及其附屬公司的一切會計及財務事宜。

被告於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成立希晴業務顧問有限公司(希晴),成為希晴的唯一董事兼股東。

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五年五月五日至二○一六年六月八日期間,與一名從事會計的自由工作者一同串謀,使被告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從該間會計師樓接受共逾五十八萬元回佣,作為致使華信及其附屬公司委聘該會計師樓提供內部監控檢討、稅務、財務諮詢及顧問服務的報酬。

廉署調查發現,該會計師樓是由該名從事會計的自由工作者擁有,而該名自由工作者與被告認識。華信及其附屬公司就該會計師樓提供的服務向對方支付共七十五萬四千元。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至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期間,沒有向華信披露他在希晴的權益,而被告當時是華信僱員兼有責任向華信全面披露任何與華信之間的現有或潛在利益衝突,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華信及其附屬公司委聘希晴提供會計、稅務、研究、財務諮詢及顧問服務,導致希晴獲得利益,或華信及其附屬公司蒙受不利。

華信及其附屬公司因此就希晴提供的服務向對方支付共逾二百萬元。如華信主席知悉被告是希晴董事或在希晴持有任何權益,他不會容許委聘希晴提供服務及向希晴支付費用。

華信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下星期二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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