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前董事涉嫌欺詐轉移七千五百萬元手錶零件生意

2019年4月8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手錶零件生產商前董事,控告他涉嫌欺詐,向另一間手錶公司作出虛假陳述,致使總值逾七千五百萬元的生意由有關生產商轉移至他及其相關人士控制的貿易公司。

謝田,六十歲,德明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德明)前董事兼股東,於上星期四(四月四日)被控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被告將於明日(四月九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被告於案發時是金屬錶帶及錶鏈製造商德明的董事兼股東。在被告的要求下,一名相關人士於二○○八年四月成立一間手錶零件貿易公司,並成為其董事兼股東。該貿易公司由他們兩人控制。

自二○○三年起,西鐵城時計株式會社(西鐵城)的附屬公司新星工業有限公司(新星)已替西鐵城向德明發出金屬錶帶的購貨訂單。

控罪指被告及其相關人士涉嫌於二○○八年四月十日至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

(i) 向新星兩名董事虛假地表示,該貿易公司能夠向新星供應德明所製造的金屬錶帶或錶鏈,情況猶如新星直接向德明就相同產品以相同價錢發出購貨訂單一樣;

(ii) 導致新星一千零十七張總發票金額超過七千五百萬元的上述產品購貨訂單由德明轉給該貿易公司;

(iii) 沒有向德明及新星披露被告在該貿易公司的權益;

(iv) 致使該貿易公司根據有關購貨訂單向新星供應該等產品;及

(v) 致使該貿易公司向德明取得總發票金額超過六千八百萬元的該等產品。

被告及其相關人士涉嫌有意圖詐騙而誘使新星向該貿易公司就德明供應的有關產品支付超過七千五百萬元,導致他們獲得利益或德明、新星或西鐵城蒙受不利。

倘若德明知道被告在該貿易公司的權益,德明不會接受貿易公司的採購單。如新星知道該貿易公司所收取的貨品價格實際上較德明高,新星不會同意向貿易公司發出購貨訂單。

德明及新星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日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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