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工詐騙十一萬八千港元保險賠償及報假案判囚八星期
2019年4月18日
一名散工串謀及企圖詐騙四間保險公司共逾十一萬八千港元賠償,並向警方報假案,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四月十八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八星期。
曾憲楊,二十九歲,早前承認九項罪名,即三項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四項企圖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及兩項串謀虛報有人犯罪,違反《警隊條例》第64(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斥責被告有預謀長時期詐騙保險賠償,並濫用有關保險公司對索償人的信任。
主任裁判官稱,量刑起點為監禁十五星期,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向有關保險公司歸還所詐騙的賠償,故將刑期減至八星期。
被告已按主任裁判官的命令經法庭向有關保險公司歸還逾二萬三千六百港元,即他因虛假索償而從有關保險公司所收取的賠償金額。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曾憲楊與詹廣信互相認識十多年。
曾憲楊於二○一四年五月向大新保險(1976)有限公司(大新)投保一份家居保險。他按詹廣信的指示向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兩次報假案,指其背包在香港某處被不知名人士𠝹開,他的財物亦被偷竊。
曾憲楊獲詹廣信協助向大新提交兩項索償,訛稱他在香港遭受財物損失,並要求取得共一萬一千六百五十港元及二萬五千四百八十元人民幣(約三萬一千八百五十港元)的賠償。
曾憲楊因此從大新收取共八千五百港元的賠償,並向詹廣信支付逾二千八百港元作為他協助提出虛假索償的報酬。
案情透露,曾憲楊於二○一五年九月向安盛保險有限公司(安盛)投保一份家居保險。詹廣信建議曾憲楊向安盛提出虛假索償。
曾憲楊在索償表格上訛稱他遭受了財物損失,並要求取得逾九千一百港元及一萬零五百元人民幣(約一萬三千一百港元)的賠償。基於相信有關索償為真實,安盛向曾憲楊支付約一萬八千港元的賠償。
案情透露,曾憲楊於二○一五年九月至二○一七年一月期間向安盛、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中銀)及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三井住友)投保四份家居或旅遊保險。
曾憲楊其後向該三間保險公司提出四項索償,要求共逾五萬三千港元的賠償。他在索償表格上訛稱自己在深圳遭受了財物損失。曾憲楊亦向保險公司提交一份由詹廣信製備的解釋聲明,詳述該宗聲稱失竊事件,以支持他的索償。不過該四宗索償均被有關保險公司拒絕。
詹廣信,三十六歲,亦因涉及有關勾當而被廉署起訴。他早前承認十一項罪名,即兩項串謀詐騙、兩項欺詐及七項企圖欺詐。他已被還押懲教署看管,以待四月三十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警務處、大新、安盛、中銀及三井住友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董兆祺代表出庭。
曾憲楊,二十九歲,早前承認九項罪名,即三項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四項企圖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及兩項串謀虛報有人犯罪,違反《警隊條例》第64(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斥責被告有預謀長時期詐騙保險賠償,並濫用有關保險公司對索償人的信任。
主任裁判官稱,量刑起點為監禁十五星期,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向有關保險公司歸還所詐騙的賠償,故將刑期減至八星期。
被告已按主任裁判官的命令經法庭向有關保險公司歸還逾二萬三千六百港元,即他因虛假索償而從有關保險公司所收取的賠償金額。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曾憲楊與詹廣信互相認識十多年。
曾憲楊於二○一四年五月向大新保險(1976)有限公司(大新)投保一份家居保險。他按詹廣信的指示向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兩次報假案,指其背包在香港某處被不知名人士𠝹開,他的財物亦被偷竊。
曾憲楊獲詹廣信協助向大新提交兩項索償,訛稱他在香港遭受財物損失,並要求取得共一萬一千六百五十港元及二萬五千四百八十元人民幣(約三萬一千八百五十港元)的賠償。
曾憲楊因此從大新收取共八千五百港元的賠償,並向詹廣信支付逾二千八百港元作為他協助提出虛假索償的報酬。
案情透露,曾憲楊於二○一五年九月向安盛保險有限公司(安盛)投保一份家居保險。詹廣信建議曾憲楊向安盛提出虛假索償。
曾憲楊在索償表格上訛稱他遭受了財物損失,並要求取得逾九千一百港元及一萬零五百元人民幣(約一萬三千一百港元)的賠償。基於相信有關索償為真實,安盛向曾憲楊支付約一萬八千港元的賠償。
案情透露,曾憲楊於二○一五年九月至二○一七年一月期間向安盛、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中銀)及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三井住友)投保四份家居或旅遊保險。
曾憲楊其後向該三間保險公司提出四項索償,要求共逾五萬三千港元的賠償。他在索償表格上訛稱自己在深圳遭受了財物損失。曾憲楊亦向保險公司提交一份由詹廣信製備的解釋聲明,詳述該宗聲稱失竊事件,以支持他的索償。不過該四宗索償均被有關保險公司拒絕。
詹廣信,三十六歲,亦因涉及有關勾當而被廉署起訴。他早前承認十一項罪名,即兩項串謀詐騙、兩項欺詐及七項企圖欺詐。他已被還押懲教署看管,以待四月三十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警務處、大新、安盛、中銀及三井住友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董兆祺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