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行賄銀行僱員以開設戶口判囚八個月
2019年5月14日
一名男子向一名銀行僱員提供賄款,以協助他開設公司戶口,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五月十四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八個月。
李向民,五十歲,內地居民及香港燕民商貿股份有限公司唯一董事兼股東,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強調,香港曾經歷賄賂的黑暗時代,經過多年的努力,香港的廉潔情況獲得改善。
主任裁判官稱,廉潔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不容被人破壞。他判處被告阻嚇刑罰,以反映其案件的嚴重性。
主任裁判官續稱,判刑起點為十二個月,但他考慮到被告認罪,故此將其刑期減至八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到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總行,以重設其銀行戶口的個人識別碼。
當滙豐銀行一名客戶服務主任為被告重設個人識別碼時,被告要求在該銀行開設一個公司戶口。
由於該客戶服務主任不是負責協助客戶開設公司戶口,她請被告向滙豐銀行其他職員尋求協助。
案情透露,被告向該客戶服務主任展示自己的手提電話,顯示一段文字信息,指如果她協助被告開設公司戶口,他會給對方金錢。
該客戶服務主任立即拒絕接受被告的賄款。被告離開總行後,她向其上司匯報事件。
案情透露,廉署人員接獲滙豐銀行轉介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被告於二○一九年四月十三日因涉嫌觸犯有關貪污罪行而被拘捕。
滙豐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姚思浩代表出庭。
李向民,五十歲,內地居民及香港燕民商貿股份有限公司唯一董事兼股東,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強調,香港曾經歷賄賂的黑暗時代,經過多年的努力,香港的廉潔情況獲得改善。
主任裁判官稱,廉潔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不容被人破壞。他判處被告阻嚇刑罰,以反映其案件的嚴重性。
主任裁判官續稱,判刑起點為十二個月,但他考慮到被告認罪,故此將其刑期減至八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到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總行,以重設其銀行戶口的個人識別碼。
當滙豐銀行一名客戶服務主任為被告重設個人識別碼時,被告要求在該銀行開設一個公司戶口。
由於該客戶服務主任不是負責協助客戶開設公司戶口,她請被告向滙豐銀行其他職員尋求協助。
案情透露,被告向該客戶服務主任展示自己的手提電話,顯示一段文字信息,指如果她協助被告開設公司戶口,他會給對方金錢。
該客戶服務主任立即拒絕接受被告的賄款。被告離開總行後,她向其上司匯報事件。
案情透露,廉署人員接獲滙豐銀行轉介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被告於二○一九年四月十三日因涉嫌觸犯有關貪污罪行而被拘捕。
滙豐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姚思浩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