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郊代表選舉候選人承認就提名表格造假候判

2019年6月18日

一名二○一九年鄉郊代表選舉(居民代表)候選人在提名表格虛報自己及三名提名人的主要住址,該表格並載有其中兩名提名人的偽冒簽名,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六月十八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劉國華,六十二歲,承認兩項罪名,即一項在與選舉有關的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違反《選舉程序(鄉郊代表選舉)規例》第90(1)(a)條;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

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七月二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被告於二○○三年至二○一九年期間為大街(西)居民代表,大街(西)是位於西貢的鄉村。

根據《鄉郊代表選舉條例》,要符合資格獲提名為某鄉村的候選人,該名人士必須是該村的居民,並在緊接提名前的六年內一直是該村的居民。任何人如欲被提名為某鄉村的候選人,必須獲得最少另外五名屬該村的選民提名。

西貢鄉事委員會轄下大街(西)鄉郊代表選舉(居民代表)於二○一九年一月十三日舉行,而提名期為二○一八年十一月九日至二十二日。

被告於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向民政事務總署辦事處提交提名表格以參加有關選舉,惟他於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撤回提名。

被告在提名表格中報稱其妻子、外甥、弟婦及兩名該村居民為提名人,並附有他們的簽署。被告填報該村一間曾由其父親經營的雜貨店為自己、妻子、外甥及弟婦的主要住址。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自二○一七或二○一八年起,與妻子同住於西貢某住所,惟該住所並非在該村範圍內。其弟婦從未在該雜貨店居住過,而外甥於案發時並非住在該處。

案情又透露,被告在向民政事務總署提交的提名表格上偽冒弟婦的簽署,而其外甥則不知悉自己被列為提名人。

民政事務總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林卓欣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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