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長未經許可接受四萬元貸款判刑
2019年8月19日
一名前警長未經許可從一名警方辦公大樓外判保安員收受兩筆合共四萬元的貸款,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八月十九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
梁錦輝,五十五歲,被裁判官杜浩成判處須履行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
裁判官在判刑時表示,考慮到被告所犯罪行與其警隊職務無關,故判處被告非監禁刑罰。
被告早前承認兩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
廉署早前接獲香港警務處(警務處)轉介的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任職警長,在警務處西九龍總區總部的保安控制組工作。西九龍總區總部的保安服務由一間承辦商負責,被告負責監督該承辦商的保安員及分配工作予他們。
被告於二○一八年一月十二日向該承辦商一名保安員表示自己翌日要交稅,並向對方借貸三萬元。該保安員答應被告的要求,並於同日把三萬元存入被告的香港賽馬會電話投注戶口。
被告於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再向該保安員表示自己急需用錢,向對方借貸一萬元。該保安員同日把一萬元存入上述電話投注戶口。
案情透露,被告分別於二○一八年二月及四月向該保安員歸還二萬元及五千元。
由於被告未能歸還餘下一萬五千元欠款,該保安員遂於二○一八年六月一日向被告的上司投訴,被告最終於同日向保安員歸還餘下欠款。
案情透露,被告身為訂明人員,未得批准而向該保安員索取及接受上述貸款。
警務處及該承辦商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宋家僖代表出庭。
梁錦輝,五十五歲,被裁判官杜浩成判處須履行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
裁判官在判刑時表示,考慮到被告所犯罪行與其警隊職務無關,故判處被告非監禁刑罰。
被告早前承認兩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
廉署早前接獲香港警務處(警務處)轉介的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任職警長,在警務處西九龍總區總部的保安控制組工作。西九龍總區總部的保安服務由一間承辦商負責,被告負責監督該承辦商的保安員及分配工作予他們。
被告於二○一八年一月十二日向該承辦商一名保安員表示自己翌日要交稅,並向對方借貸三萬元。該保安員答應被告的要求,並於同日把三萬元存入被告的香港賽馬會電話投注戶口。
被告於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再向該保安員表示自己急需用錢,向對方借貸一萬元。該保安員同日把一萬元存入上述電話投注戶口。
案情透露,被告分別於二○一八年二月及四月向該保安員歸還二萬元及五千元。
由於被告未能歸還餘下一萬五千元欠款,該保安員遂於二○一八年六月一日向被告的上司投訴,被告最終於同日向保安員歸還餘下欠款。
案情透露,被告身為訂明人員,未得批准而向該保安員索取及接受上述貸款。
警務處及該承辦商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宋家僖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