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主任盜竊學校賬款三十一萬元罪成判囚二十四個月
2019年10月10日
一名中學前行政主任,挪用學校向學生收取的交流團及其他雜項費用逾三十一萬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十月十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入獄二十四個月。
劉賽華,五十四歲,廠商會中學前行政主任,被裁定十三項盜竊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表示,被告挪用學校賬款已違反誠信,又指她從沒有向校方表示願意交還款項。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任職廠商會中學行政主任及校務處主管,負責處理從學生收集的款項,並將款項存進學校的銀行賬戶及擬備相關會計紀錄。
所有向學生收取的款項必須於同日存進廠商會中學的一個銀行賬戶,或於下一個工作天存進該銀行賬戶前,先存放在校長室的保險箱內。
廠商會中學約於二○一六年十一月進行核數,發現於二○一五年九月至二○一六年三月期間,就十三項活動或項目向學生收取並交予被告共逾三十萬元的現金款項不知所蹤。
該校於二○一七年二月十一日在校內一間會議室找到十一張由被告兩個銀行賬戶開出的已簽署支票,抬頭人為廠商會中學,涉及金額共逾三十一萬元。
案情透露,每張支票均夾附某些與上述十三項活動或項目有關的會計文件,當中涉及交流團、雜項及空調費用。
廠商會中學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熙曜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曾憲怡及張靄琳協助。
劉賽華,五十四歲,廠商會中學前行政主任,被裁定十三項盜竊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表示,被告挪用學校賬款已違反誠信,又指她從沒有向校方表示願意交還款項。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任職廠商會中學行政主任及校務處主管,負責處理從學生收集的款項,並將款項存進學校的銀行賬戶及擬備相關會計紀錄。
所有向學生收取的款項必須於同日存進廠商會中學的一個銀行賬戶,或於下一個工作天存進該銀行賬戶前,先存放在校長室的保險箱內。
廠商會中學約於二○一六年十一月進行核數,發現於二○一五年九月至二○一六年三月期間,就十三項活動或項目向學生收取並交予被告共逾三十萬元的現金款項不知所蹤。
該校於二○一七年二月十一日在校內一間會議室找到十一張由被告兩個銀行賬戶開出的已簽署支票,抬頭人為廠商會中學,涉及金額共逾三十一萬元。
案情透露,每張支票均夾附某些與上述十三項活動或項目有關的會計文件,當中涉及交流團、雜項及空調費用。
廠商會中學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熙曜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曾憲怡及張靄琳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