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管理服務承辦商僱員承認就工作證明造假候判

2019年10月17日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一個管理服務承辦商的兩名僱員串謀使用虛假工作證明,以支持一名工作經驗不足的僱員晉升,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兩名被告今日(十月十七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林彥橋,四十三歲,及朴麗莉,三十八歲,案發時分別是中國海外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中國海外物業服務)總物業經理及物業經理。二人同承認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4條及第159A條。林彥橋另承認一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4條。

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十一月七日判刑,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林彥橋及朴麗莉獲批准保釋。

主任裁判官又頒令同案被告李大群,四十四歲,利是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利是清潔)董事兼股東,簽保守行為十二個月。他被控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中國海外物業服務於二○一五年六月獲漁護署判授一份為期五年的合約,負責在西區副食品批發市場提供清潔、保安及管理服務。中國海外物業服務須為每個更份提供足夠的「管理監督」及「管理人員」。

根據該合約,如中國海外物業服務在某個更份未能提供所需人手,其每月服務費會有所扣減。如發現中國海外物業服務不遵守合約條款,漁護署亦可考慮向其發出警告信,或終止與其簽訂的合約。

林彥橋及朴麗莉於案發時分別為中國海外物業服務的總物業經理及物業經理。李大群為利是清潔的董事兼股東。

徐志豪於二○一五年七月加入中國海外物業服務任職助理物業主任,並遞交了三份聘任證明書。他當時有約二十三個月物業管理工作經驗。

徐志豪兩個月後獲林彥橋及朴麗莉推薦晉升為物業主任,職位等同「管理監督」。根據該合約,「管理監督」應具備至少三年監督職位的工作經驗。

為回應漁護署於二○一六年十月收到有關徐志豪工作經驗不足的投訴,林彥橋向中國海外物業服務提交一份由朴麗莉擬備的報告。該報告夾附該三份聘任證明書,以及一封看來由利是清潔的業務伙伴發出的聘任證明信件副本,以證明徐志豪曾受聘於該公司七個月。

案情透露,漁護署收到報告後接受調查結果,並沒有再作查詢。

中國海外物業服務其後於二○一七年四月收到另一宗有關徐志豪工作經驗不足的投訴。林彥橋向公司作出相似的回覆,並夾附該四封信件。

廉署調查顯示,朴麗莉曾向林彥橋表示徐志豪升職時並未具備所需的工作經驗,而林彥橋曾與中國海外物業服務高級物業主任羅穎恩討論如何為徐志豪揑造工作經驗。

徐志豪,三十五歲,及其妻子羅穎恩,三十三歲,亦因涉案被廉署起訴。二人早前同承認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名,二人將於明日(十月十八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漁護署及中國海外物業服務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朱汝榮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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