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清潔工人就廢物棄置貪污判刑

2019年12月4日

一名時任清潔工人串謀收取賄款,以協助一座工業大廈的一個食品製造商租戶棄置大量廢物,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十二月四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刑。

段夢莎,五十八歲,嘉龍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嘉龍)前清潔工人,被裁判官溫紹明判處須履行一百小時社會服務。被告上次出庭應訊時被裁判官頒令須向嘉龍歸還九百元。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賄賂是嚴重罪行,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及有悔意,故向被告判處社會服務令。裁判官又指出,被告犯案時間相對較短,涉案賄款金額亦不大。

被告早前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獲嘉龍聘用為清潔工人,派駐到葵涌一座工業大廈工作。一名由該大廈物業管理公司聘用的主管,負責監督被告的工作。

嘉龍作為該大廈的清潔服務承辦商,須為大廈公用地方提供清潔服務,但有關服務不包括處理個別租戶或業主的大量工業廢物。

案情透露,假如租戶或業主要求棄置大量廢物,則須通知嘉龍以計算垃圾處理費。

被告於二○一七年五月被上述主管指示不要替一個食品製造商租戶棄置大量含水份的垃圾。

被告又被要求向該租戶索取每月八百元,並將一半款項分給該主管。被告同意有關請求,並向該租戶索賄。該租戶其後同意向被告每月支付五百元。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七年五月一日至九月二十九日期間,從該租戶收取共約一千五百元,並給予該主管共六百元。

嘉龍及該物業管理公司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黎詠詩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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