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以手錶行賄銀行職員開設戶口判囚兩個月

2019年12月16日

一名女子向一名銀行職員提供一隻手錶,以協助其丈夫的公司開設戶口,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兩個月。

馬振蓮,六十一歲,香港滙霖國際財務集團有限公司(滙霖)獲授權簽署人,早前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判刑時稱,不相信被告聲稱對法例毫無認識。署理主任裁判官指出,被告有可能計劃在香港開設銀行戶口作非法用途。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滙霖的獲授權簽署人,該公司於二○○五年十月在香港成立,並於二○一九年五月被其丈夫收購。

被告夫婦二人於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到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一間位於旺角的中小企中心為滙霖申請開立一個銀行戶口。

二人獲滙豐銀行一名助理經理接待。當該助理經理離開辦公室為他們安排茶點時,被告將一個載有一個手錶禮盒的袋放在他的工作枱下方。

案情透露,二人離開銀行後,該助理經理發現該個載有手錶的袋,於是立即向其上司匯報事件。

該助理經理於同日稍後時間致電被告,查詢該手錶是否屬於他們。被告表示,該手錶是送給他的小禮物,以表心意。雖然該助理經理拒絕接受該手錶,被告堅持她不會取回。

被告其後多次致電該助理經理查詢開戶申請是否已獲批准。該助理經理於二○一九年九月發電郵通知二人有關申請已被拒絕。

案情透露,被告向該助理經理提供該手錶,希望藉以影響他協助處理有關申請。

滙豐銀行將投訴轉介廉署,並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姚思浩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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