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公司董事行賄以取得小型工程重審判囚四個月
2019年12月18日
一名裝修公司董事行賄以取得一幢工業大廈及一個屋苑的小型工程,被廉政公署起訴。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重審,被告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入獄四個月。
黃景光,四十二歲,創廸科技有限公司(創廸)董事兼股東,被裁定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裁判官梁少玲應被告的申請,准許他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創廸的董事兼股東,該公司從事小型維修工程業務。
一間物業管理公司為不同的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當中包括位於荃灣的宏龍工業大廈及屋苑康睦庭園。
宏龍工業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及康睦庭園的法團於二○一五年七月分別就進行外牆維修工程及安裝冷氣機排水管通過決議。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六年二月三日向該物業管理公司一名高級物業主任提供一筆金額相等於創廸就宏龍工業大廈外牆維修工程所收取款項的百分之十的賄款,作為籌辦和處理該維修工程的相關事宜的報酬。
被告於同日向該名高級物業主任提供另一筆一千四百四十元的賄款,作為籌辦和處理康睦庭園某座某樓層外牆冷氣機排水管安裝工程的相關事宜的報酬。
被告於於二○一八年二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上述兩項貪污罪名成立,他其後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原訟法庭於二○一九年六月撤銷其定罪並命令重審案件。
該物業管理公司、宏龍工業大廈法團及康睦庭園法團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胡月華協助。
黃景光,四十二歲,創廸科技有限公司(創廸)董事兼股東,被裁定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裁判官梁少玲應被告的申請,准許他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創廸的董事兼股東,該公司從事小型維修工程業務。
一間物業管理公司為不同的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當中包括位於荃灣的宏龍工業大廈及屋苑康睦庭園。
宏龍工業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及康睦庭園的法團於二○一五年七月分別就進行外牆維修工程及安裝冷氣機排水管通過決議。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六年二月三日向該物業管理公司一名高級物業主任提供一筆金額相等於創廸就宏龍工業大廈外牆維修工程所收取款項的百分之十的賄款,作為籌辦和處理該維修工程的相關事宜的報酬。
被告於同日向該名高級物業主任提供另一筆一千四百四十元的賄款,作為籌辦和處理康睦庭園某座某樓層外牆冷氣機排水管安裝工程的相關事宜的報酬。
被告於於二○一八年二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上述兩項貪污罪名成立,他其後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原訟法庭於二○一九年六月撤銷其定罪並命令重審案件。
該物業管理公司、宏龍工業大廈法團及康睦庭園法團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胡月華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