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前財務總監貪污及詐騙二百六十萬元判囚三年七個月

2020年4月3日

一名上市公司前財務總監串謀收受非法回佣約五十九萬元,以委聘一間會計師樓提供服務,並將該上市公司的其他工作外判予一間由他擁有的顧問公司,詐騙上市公司逾二百萬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四月三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三年七個月。

劉家聰,四十四歲,華信地產財務有限公司(華信地產)前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早前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即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一項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法官勞潔儀判刑時稱,案件涉及嚴重的利益衝突,被告並違反誠信。

法官亦指出,案件損害涉案上市公司的管治,並影響香港作為金融中心的聲譽。

此外,法官亦頒令被告須向華信地產歸還約五十九萬元,即他收受的賄款金額。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華信地產的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他是會計部主管,負責處理華信地產及其附屬公司的一切會計及財務事宜。

華信地產於二○一五年五月決定以逾三億三千六百萬元收購一間公司。被告提議將相關的預備工作外判予獨立第三方,獲華信地產同意其建議。

被告其後將該項收購的相關內部監控檢討、稅務、財務諮詢及顧問服務,外判予一間會計師樓。

華信地產及其附屬公司於二○一五年五月至二○一六年六月期間,就有關服務向該會計師樓支付共七十五萬四千元,當中共約五十九萬元其後被轉帳至被告的銀行戶口,而餘款則由該會計師樓繼續管有。

案情又透露,被告於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成立希晴業務顧問有限公司(希晴),他是希晴的唯一董事兼股東。

被告於二○一五年六月至二○一六年十月期間,在沒有向華信地產披露他在希晴的權益,以及沒有向其他承辦商索取報價的情況下,致使華信地產及其附屬公司委聘希晴提供多項會計、稅務、研究、財務諮詢及顧問服務。

被告作為華信地產的會計部主管,同意並批核了十五張由希晴發出的發票,希晴結果獲發放款項共逾二百萬元。

如華信地產知悉被告是希晴董事或在希晴持有任何權益,則不會委聘希晴提供該等服務,以及支付有關費用。

華信地產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沈仲平博士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淑儀及陳貝苑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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