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營運者詐騙銀行貸款二千五百萬元判囚四十四個月

2020年4月17日

一名中小企業營運者詐騙五間銀行三十三筆貸款共約二千五百萬元及銀行信貸共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並詐騙而致使一個政府部門及一個公共機構為該等銀行批出的貸款及貿易信貸擔任保證人,款額共逾一千五百八十萬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四月十七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四十四個月。

吳小儀,四十四歲,南光企業有限公司(南光企業)董事,早前承認十四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

法官譚思樂判刑時稱,即使被告並非案中主腦,她在案中擔當重要角色,而有關勾當歷時長並涉及龐大金額。

法官表示,量刑起點為監禁六十六個月,考慮到被告認罪,故將她的刑期扣減三分一。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有關罪行於二○一○年二月至二○一三年二月期間發生。

案情透露,黃炎華於二○○八年九月成立南光企業,該公司聲稱是一間從事音響設備貿易生意的中小企業。吳小儀於二○○九年應黃炎華的邀請,同意擔任南光企業的唯一董事兼股東,而該公司實際上由黃炎華營運,並由一名實質東主控制。

為協助本地中小企業融資發展業務,多間銀行分別提供各類型信貸及貸款服務。有關銀行包括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香港)、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有限公司(工商銀行)(現稱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大新銀行有限公司(大新銀行)及永亨銀行有限公司(永亨銀行)(現稱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

工業貿易署(工貿署)及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按揭證券公司)於二○○八年至二○一一年期間,分別推出「中小企業信貸保證計劃」、「特別信貸保證計劃」及「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向中小企業提供獲批貸款最高八成的擔保,以協助它們從銀行獲取信貸。

案情透露,吳小儀與黃炎華及上述南光企業實質東主和該公司一名文員(該兩名人士),串謀詐騙星展香港、滙豐銀行、工商銀行及大新銀行,不誠實及虛假地表示由南光企業提交作申請銀行信貸的證明文件均為真實,因此導致該四間銀行向南光企業批出銀行信貸共二千二百五十萬元。

吳小儀又與黃炎華及該兩名人士串謀詐騙工貿署,不誠實及虛假地表示四份「特別信貸保證計劃」的特別信貸保證申請表及一份「中小企業信貸保證計劃」的營運資金信貸保證申請表內的所有資料均為真實、準確及完整。

工貿署因此被致使向星展香港、滙豐銀行及大新銀行發出五份保證書;並就由該三間銀行批予南光企業合共六百二十萬元分期貸款、貿易融資相關信貸、透支信貸及條件貨款擔任保證人。

此外,吳小儀與黃炎華及該兩名人士串謀詐騙按揭證券公司,不誠實及虛假地表示三份「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的申請表內的所有資料均為真實、準確及完整。

按揭證券公司因此被致使向工商銀行及大新銀行發出三份保證書;並就由該兩間銀行批予南光企業合共九百六十萬元的進口貿易信貸或條件貸款擔任保證人。

吳小儀又與黃炎華、該兩名人士、六名聲稱是南光企業七間供應商的營運者,以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詐騙大新銀行及永亨銀行,不誠實地提交證明文件,聲稱有關文件涉及該等供應商與南光企業之間的交易。

案情透露,大新銀行及永亨銀行因此被致使向南光企業批出三十三筆貸款共約二千五百萬元,並向該七間供應商直接批放該等款項。

同案被告黃炎華,六十七歲,與吳小儀同被控以十六項串謀詐騙罪名。黃炎華於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未有到法院出庭應訊後,區域法院遂向他發出拘捕令。

工貿署、按揭證券公司及該五間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莫韻妍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呂珮珊及陳志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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