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女警及兩人涉貪污獲取品牌商品折扣

2020年5月19日

廉政公署今日(五月十九日)落案起訴一名女警,控告她涉嫌向警方調查的懷疑詐騙案件的相關人士,索取折扣以購買品牌服飾,並接受以折扣價購買一對耳環。

李倩華,二十九歲,女警,被控五項罪名,即四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

同案被告梁慧嘉,四十五歲,時裝公司前部門經理,及庄澳琳,三十一歲,珠寶公司前文員,各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各被告將於星期四(五月二十一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案發時李倩華為偵緝女警,駐守油尖區刑事一個調查隊,負責調查分派給該隊的案件。

梁慧嘉為一間時裝公司的部門經理,她可以員工折扣購買公司指定產品。庄澳琳則是一間珠寶公司的文員,她能物色低於市價的珠寶產品。

梁慧嘉、庄澳琳及另外一名報案人,曾向警方舉報一名女商人涉嫌就奢侈品貿易詐騙。李倩華於二○一七年七月獲指派為該警方案件的調查人員。

李倩華被控的兩項罪名指,她涉嫌於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及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上述女商人索取以折扣價取得另外兩個時裝品牌的手袋,作為李倩華調查上述警方案件時,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該女商人的誘因或報酬。

李倩華被控的另一項罪名指,她涉嫌於二○一八年一月八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警方案件的上述報案人索取折扣取得一個童裝品牌的貨品,作為調查該警方案件的誘因或報酬。

該名女商人及報案人拒絕提供李倩華索取的利益。

李倩華被控的第四項罪名指,她涉嫌於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梁慧嘉索取以員工折扣價取得一對其公司的運動鞋,作為調查該警方案件的誘因或報酬。

梁慧嘉被控的罪名指,她涉嫌於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以相同目的向李倩華提供以員工折扣價取得該對其公司的運動鞋。

涉案的運動鞋據報在員工半價折扣後,價值二千四百五十元。

庄澳琳被控的罪名指,她涉嫌於二○一八年二月十一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李倩華提供以低於市價的價格取得一對耳環,作為李倩華調查該警方案件的誘因或報酬。

李倩華餘下的一項控罪指她涉嫌於同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以相同目的從庄澳琳接受該對耳環。

涉案的耳環據報低於市價兩至三成,價值四千五百元。

警務處及該時裝公司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各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四應訊。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