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四名地產代理涉嫌就租售物業收賄及詐騙
2020年8月25日
廉政公署今日(八月二十五日)落案起訴一間地產代理公司一名前經理及三名現職地產代理,控告他們涉嫌訛稱其中一名地產代理有份參與五宗物業交易,詐騙該公司向她支付佣金共逾六萬四千元,及從一名顧客收賄二萬三千元。
被告為張延生,五十七歲,利嘉閣地產有限公司(利嘉閣)前分行經理;及周曉瑩,三十五歲;藍麗香,三十四歲;及羅珏漳,三十四歲,均為利嘉閣地產代理。
張延生、周曉瑩及藍麗香同被控五項串謀欺詐罪名,違反普通法。張延生及羅珏漳另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各被告將於星期四(八月二十七日)在屯門裁判法院答辯。
張延生於案發時為利嘉閣一名分行經理,派駐到元朗一間分行。周曉瑩、藍麗香及羅珏漳為地產代理,受張延生監督,負責促成物業交易。利嘉閣的職員會為每宗交易製備一份成交報告,列明交易的詳細資料。
三項欺詐罪名指張延生、周曉瑩及藍麗香涉嫌於二○一八年三月一日至六月十五日期間,一同串謀欺詐利嘉閣,不誠實地訛稱如三份成交報告所述,藍麗香有權獲得三個元朗物業的租賃交易佣金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五作為營業額,從而導致利嘉閣給予藍麗香佣金共逾八千二百元。
另外兩項欺詐罪名指三人涉嫌於二○一八年三月二日至八月十七日期間,一同串謀欺詐利嘉閣,不誠實地訛稱如兩份成交報告所述,藍麗香有權獲得另外兩個位元朗物業的買賣交易佣金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一百作為營業額,從而導致利嘉閣給予藍麗香共約五萬六千元佣金。
餘下一項控罪指張延生及羅珏漳涉嫌於二○一八年三月十八日至七月四日期間,一同串謀使羅珏漳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從一名利嘉閣顧客接受佣金二萬三千元,作為他協助出售上述兩個物業中其中一個的誘因或報酬。
利嘉閣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各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四應訊。
被告為張延生,五十七歲,利嘉閣地產有限公司(利嘉閣)前分行經理;及周曉瑩,三十五歲;藍麗香,三十四歲;及羅珏漳,三十四歲,均為利嘉閣地產代理。
張延生、周曉瑩及藍麗香同被控五項串謀欺詐罪名,違反普通法。張延生及羅珏漳另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各被告將於星期四(八月二十七日)在屯門裁判法院答辯。
張延生於案發時為利嘉閣一名分行經理,派駐到元朗一間分行。周曉瑩、藍麗香及羅珏漳為地產代理,受張延生監督,負責促成物業交易。利嘉閣的職員會為每宗交易製備一份成交報告,列明交易的詳細資料。
三項欺詐罪名指張延生、周曉瑩及藍麗香涉嫌於二○一八年三月一日至六月十五日期間,一同串謀欺詐利嘉閣,不誠實地訛稱如三份成交報告所述,藍麗香有權獲得三個元朗物業的租賃交易佣金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五作為營業額,從而導致利嘉閣給予藍麗香佣金共逾八千二百元。
另外兩項欺詐罪名指三人涉嫌於二○一八年三月二日至八月十七日期間,一同串謀欺詐利嘉閣,不誠實地訛稱如兩份成交報告所述,藍麗香有權獲得另外兩個位元朗物業的買賣交易佣金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一百作為營業額,從而導致利嘉閣給予藍麗香共約五萬六千元佣金。
餘下一項控罪指張延生及羅珏漳涉嫌於二○一八年三月十八日至七月四日期間,一同串謀使羅珏漳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從一名利嘉閣顧客接受佣金二萬三千元,作為他協助出售上述兩個物業中其中一個的誘因或報酬。
利嘉閣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各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四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