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立法會選舉候選人提交虛假申報書圖詐選舉開支判囚兩個月

2023年2月22日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2020年立法會選舉)社會福利界候選人,控告他向選舉事務處提交虛假選舉申報書,及企圖欺詐選舉開支合共24,000元。被告今日(2月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兩個月。

曾錦榮,28歲,早前承認一項作出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0條;及一項企圖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裁判官王證瑜判刑時表示,由於控罪嚴重,須判處被告即時監禁。他以監禁三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將刑期扣減一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於2020年7月30日向選舉事務處遞交提名表格,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社會福利界參選。選舉原訂於該年9月6日舉行,由於疫情關係,政府於7月31日宣布該選舉延期一年舉行。

根據《緊急情況(換屆選舉日期)(第七屆立法會)規例》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包括被告在內的候選人須於2020年9月29日或之前向選舉事務處遞交選舉申報書。選舉申報書須列出候選人在選舉中所有的選舉開支及選舉捐贈。

上述規例訂明,合資格人士有權從政府收取相等於申報選舉開支的款項。政府宣布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止之後,被告有權向政府申請款項。

被告於2020年9月29日向選舉事務處遞交連同支持文件及申索表格的選舉申報書,申請政府支付款項。被告在選舉申報書上作出聲明,他曾招致選舉開支合共24,000元以聘請三名選舉助理。

選舉事務處對上述選舉開支存有懷疑,因此沒有批出被告的申索,並將其轉介給廉署跟進。廉署調查發現,上述三名被報稱選舉助理的人士既沒有協助被告競選,也沒有因而收取薪金。其中一人並不認識被告,另外兩人則因其他原因在某些文件上簽名。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0條訂明,候選人如在選舉申報書作出明知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即屬舞弊行為。

選舉事務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戚雅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志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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