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區議會選舉落敗候選人沒有提交選舉申報書今判刑

2023年2月22日

廉政公署早前分案起訴兩名2019年區議會一般選舉(2019年區議會選舉)落敗候選人,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被告今日(2月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同被判須履行160小時社會服務。

胡健南,44歲,公司秘書;及王鑑賢,38歲,健身教練;早前各承認一項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的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1)條。

裁判官林子勤判刑時表示,考慮到案情,以及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信納二人有悔意及低估了不提交選舉申報書的法律後果,判處二人履行社會服務。

案情透露,2019年區議會選舉於該年11月24日舉行。胡健南及王鑑賢同於當年10月16日遞交提名表格,分別在該選舉東區漁灣選區及環翠選區參選。胡健南同時為王鑑賢的選舉代理人。

二人其後接獲候選人資料冊,當中有提醒他們須呈交選舉申報書。當屆候選人須於法定限期,即於2019年12月29日或之前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舉申報書。

選舉事務處於上述法定限期內未收到二人的選舉申報書,遂於2020年1月中將事宜轉介廉署,廉署隨即展開調查。二人分別於同年向高等法院申請命令,以延後提交選舉申報書。法院分別於2022年8月及9月拒絕向二人批出申請。廉署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上月落案起訴二人。

案情透露,二人均承認沒有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舉申報書。胡健南聲稱他以為提交選舉申報書的目的是為申請選舉資助,由於他未能取得足夠票數以申請選舉資助,因而沒有提交選舉申報書。

王鑑賢則聲稱不知道有關規定,並把所有選舉工程事宜交由選舉代理人胡健南處理。

選舉事務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梁菀婷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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