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安老院經營者承認行賄社署職員轉介病人入住候判

2024年2月2日

一名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的私家安老院經營者,今日(2月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行賄一名社會福利署(社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以轉介瑪嘉烈醫院的出院病人入住其安老院。

李麗珍,51歲,樂年護老院經營者,承認一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裁判官溫紹明將案件押後至3月21日再提訊,並批准李麗珍保釋。

案情透露,樂年護老院是社署註冊安老院名單上其中一所私人安老院,而李麗珍是樂年護老院的經營公司的股東兼董事。

案發時,瑪嘉烈醫院荔景大樓(荔景大樓)醫務社會服務單位一名社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負責安排出院的年長病人入住安老院接受復康治療。該名社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只能提供社署註冊安老院名單予病人自行揀選安老院,不得對該名單上任何安老院表明偏好,或建議病人揀選由其家屬或私交好友營運的安老院。

李麗珍承認於2018年5月至2022年9月期間串謀該名社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使對方接受賄款以轉介荔景大樓的出院病人至樂年護老院。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該名社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於案發四年多期間,先後安排共33位荔景大樓的出院病人入住樂年護老院。

廉署提醒公眾,貪污屬嚴重罪行,切勿行賄公務員以換取協助或優待。公務員履行職務時必須持廉守正,不可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同案被告邱俊和,58歲,社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被控一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及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的交替罪名。他今日沒有答辯,獲准保釋至3月21日再應訊。

社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彭鏡宇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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