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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 2 - 何谓贿赂

公职人员拥有一般市民所没有的权力和影响力,故此必须恪守诚信,决不可因为个人利益而影响公事运作,令公共机构及公众利益受损。 《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 的目的,正是要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收受利益。

何谓贿赂

  1. 任何公共机构僱员或管治团体的成员
  2. 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3. 未有公共机构的书面许可或合理辩解
  4. 利用职位或权力索取或接受利益
  5. 即属违法
  6. 提供利益者亦属违法
最高刑罚 为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七年

何谓「利益」?

「利益」指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包括馈赠(金钱和实物)、贷款、费用、报酬、佣金、职位、受僱工作、合约、服务及优待等,但「款待」除外。

何谓「款待」?

「款待」指供应在当场享用的食物或饮品,以及任何与此项供应有关或同时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餐宴附带的表演。虽然接受款待并不会抵触《防止贿赂条例》,个别机构亦应制订内部守则规范僱员及成员接受款待的情况作出规定。

注意事项

  1. 公共机构的僱员及成员如欲接受与公事有关的利益,必须得到所属公共机构的书面许可。如公共机构的行为守则或指引没有订明给予有关许可,僱员及成员必须就个别情况取得许可。
  2. 不论贿赂目的实际上是否已经达到,行贿者及受贿者仍属犯罪。受贿者不得以「无权力办理」、「无意办理」、「事实上未有办理」作为免责辩护。
  3. 专业、行业、职业或事业的习惯不可作为授受利益的免责辩护。法庭只会根据主事人(即公职人员所属的公共机构)有否批准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