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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 2 - 何謂賄賂

公職人員擁有一般市民所沒有的權力和影響力,故此必須恪守誠信,決不可因為個人利益而影響公事運作,令公共機構及公眾利益受損。 《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 的目的,正是要防止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收受利益。

何謂賄賂

  1. 任何公共機構僱員或管治團體的成員
  2. 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3. 未有公共機構的書面許可或合理辯解
  4. 利用職位或權力索取或接受利益
  5. 即屬違法
  6. 提供利益者亦屬違法
最高刑罰 為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何謂「利益」?

「利益」指任何有價值的東西,包括饋贈(金錢和實物)、貸款、費用、報酬、佣金、職位、受僱工作、合約、服務及優待等,但「款待」除外。

何謂「款待」?

「款待」指供應在當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任何與此項供應有關或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餐宴附帶的表演。雖然接受款待並不會抵觸《防止賄賂條例》,個別機構亦應制訂內部守則規範僱員及成員接受款待的情況作出規定。

注意事項

  1. 公共機構的僱員及成員如欲接受與公事有關的利益,必須得到所屬公共機構的書面許可。如公共機構的行為守則或指引沒有訂明給予有關許可,僱員及成員必須就個別情況取得許可。
  2. 不論賄賂目的實際上是否已經達到,行賄者及受賄者仍屬犯罪。受賄者不得以「無權力辦理」、「無意辦理」、「事實上未有辦理」作為免責辯護。
  3. 專業、行業、職業或事業的習慣不可作為授受利益的免責辯護。法庭只會根據主事人(即公職人員所屬的公共機構)有否批准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