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员遭廉署加控30罪名 涉向投资骗局报案人收贿并隐瞒债务申请延迟退休及诈骗贷款240万元
2025年4月11日
一名时任警员涉嫌未经许可向受查人借贷,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今日(4月11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时被加控30项贪污及诈骗等罪名。被告涉嫌向投资骗局报案人索取及收受贿款10万元,在警方调查中向对方提供协助,并隐瞒债务以向警务处申请延迟退休及诈骗多间财务机构批出贷款共逾240万元。
麦国雄,50岁,因涉嫌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从一宗已完成调查的偷窃案的受查人接受贷款15,000元,去年11月被控一项订明人员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
廉署接获律政司进一步法律意见后,今日加控麦国雄30项罪名,获裁判官梁雅忻批准。案件押后至4月29日在区域法院答辩。被告获准保释。
新增控罪为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一项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以及28项欺诈罪,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
被告于案发时任职警员,驻守中区警区一个刑事调查队。于2021年7月底,三名在投资骗局中蒙受巨额损失的事主在被告穿针引线下向中区警区报案。被告其后向其中一名报案人索取贷款。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21年7月至2023年8月期间,从该名报案人收受贿款10万元,作为在警方调查中向对方提供协助及内部资料的报酬。
另外28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17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向香港警察储蓄互助社及13间财务公司申请贷款时隐瞒个人债务,诈骗香港警察储蓄互助社及该等财务公司向他批出28笔贷款共逾240万元,每笔贷款由二万元至53万元不等。
余下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21年4月向警务处申请参加「超过订明退休年龄的警务人员继续服务计划」时,使用载有虚假陈述的申报表格以误导警务处,讹称自己没有任何未偿还债务。
该计划接受现役非首长级警务人员申请延长退休年龄至60岁。合资格警务人员须在提出申请时申报财务状况,包括是否有任何未偿还债务。由于申请人的工作表现及操守可能会受其财务状况影响,有关状况是警务处审批申请时其中一项重要资料。
被告在提交延迟退休申请时,涉嫌仍拖欠香港警察储蓄互助社及九间财务公司债务共逾91万元。
警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今日控方由廉署人员何子威代表出庭。
麦国雄,50岁,因涉嫌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从一宗已完成调查的偷窃案的受查人接受贷款15,000元,去年11月被控一项订明人员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
廉署接获律政司进一步法律意见后,今日加控麦国雄30项罪名,获裁判官梁雅忻批准。案件押后至4月29日在区域法院答辩。被告获准保释。
新增控罪为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一项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以及28项欺诈罪,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
被告于案发时任职警员,驻守中区警区一个刑事调查队。于2021年7月底,三名在投资骗局中蒙受巨额损失的事主在被告穿针引线下向中区警区报案。被告其后向其中一名报案人索取贷款。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21年7月至2023年8月期间,从该名报案人收受贿款10万元,作为在警方调查中向对方提供协助及内部资料的报酬。
另外28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17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向香港警察储蓄互助社及13间财务公司申请贷款时隐瞒个人债务,诈骗香港警察储蓄互助社及该等财务公司向他批出28笔贷款共逾240万元,每笔贷款由二万元至53万元不等。
余下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21年4月向警务处申请参加「超过订明退休年龄的警务人员继续服务计划」时,使用载有虚假陈述的申报表格以误导警务处,讹称自己没有任何未偿还债务。
该计划接受现役非首长级警务人员申请延长退休年龄至60岁。合资格警务人员须在提出申请时申报财务状况,包括是否有任何未偿还债务。由于申请人的工作表现及操守可能会受其财务状况影响,有关状况是警务处审批申请时其中一项重要资料。
被告在提交延迟退休申请时,涉嫌仍拖欠香港警察储蓄互助社及九间财务公司债务共逾91万元。
警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今日控方由廉署人员何子威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