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的承建商當年能迅速冒起,相信與當年的建屋政策有關。當時的政策是建造工程要「快而廉」,興建大量徙置區和廉租屋單位,以安置寮屋居民。在此前提下,建屋的品質控制並不如建造其他樓宇般嚴格,承建商為了能以低價取得建築合約,但同時可做到有利可圖,只有向建築材料埋手,以偷工減料賺取利潤。負責部分廿六座公屋建築工程的承建商之一,便是以極低價中標。它奪取其中一份合約的標價,較與其他標價最接近的公司的出價,竟低逾一百萬元。此一超「筍」價雖然當時亦被負責審批建築合約的有關官員質疑,但承建商最終亦順利過關。不過承建商在建築過程中,亦曾基於當時建築成本不斷上漲,在一年內劇增三成至五成而要求政府提高合約價格。
除了低標價外,當時的承建商亦會採取判上判的做法,在取得公共房屋建築合約後,便將全部工程分判,所有建築工序,包括混合石屎的工作,均由分判商包辦。分判商在建築工程中嚴重偷工減料,但由於當時地盤的監管工作幾近於零,承建商可順利瞞天過海。
偷工減料之餘,承建商更可在提供、運送石屎樣本到政府化驗室受檢的環節上偷龍轉鳳,把符合規格但並非用於地盤的石屎樣本提交化驗所。承建商能夠順利通過測試,全因為儲存和運送石屎樣本的過程中根本沒有恰當的監管,最終可混水摸魚。
豆腐渣公屋建成多年,一直不為外人知,直至一九八二年一月九日,廉署接獲可靠線報,指稱於一九七一年建成的葵芳邨第一期和第三期的結構出現嚴重問題,懷疑負責監督建築工程的政府官員貪污,問題始告曝光。由於涉案工程在一九七七年有關貪污調查的特赦令生效前進行,廉署要取得港督同意,始能全力進行調查。一九八四年一月,廉署取得港督豁免於特赦令限制,開始全面調查葵芳邨問題公屋,翻查舊檔案,追查涉及建築工程的公務員和非公務員的銀行戶口,並搜查有關承建商的帳簿和紀錄。
由於事件中牽涉的人物部份已去世或移民外地,廉署調查員更需要遠赴海外取證,以求將違法者繩之於法。
調查工作暴露了建造工程出現的嚴重違規情況例如偷工減料、建築石屎成份嚴重偏離、工務局要求英泥對沙石一比五至一比七的比例,只達一比八點三,甚至差至一比十九點二,完全妄顧樓宇安全。又例如監督工程的公務員嚴重失職,政府的監督系統和程序有嚴重的漏洞等等。然而事與願違,由於參與建築工程的公務員、承建商以及分判商採取極不合作態度,堅稱不知事件涉及貪污,調查工作進度緩慢。
最後歷時一年半的調查工作終因未能取得足夠證據確證貪污罪行,廉署調查工作不得不告一段落,而調查結果則知會地政工務司和房屋司以供跟進。
由於偷工減料情況嚴重,房屋署就廉署對葵芳邨的調查進行了跟進工作,對九百座樓齡逾五年的同類型公屋進行結構調查,結果有廿六座公屋被發現結構上有極嚴重問題。因此港督於一九八六年一月再度授權豁免廉署受特赦令的限制,指令廉署全面徹查廿六座公屋事件。由於事態嚴重,廉署接手調查案件後,馬上成立一個九人專責調查小組,部署調查策略。獲委重任的調查小組自然悉力以赴,基於之前葵芳邨調查的經驗,小組成員面對範圍牽涉更廣的廿六座公屋問題,更感調查工作困難重重。
對調查小組而言,工作難度不在案情複雜,而在廿六座公屋均建於一九六四年至一九七三年間,距離展開調查的時間足有十三年之久,人事已歷幾番更替。據初步資料顯示,廿六座問題公屋共有九個總承建商,其中六個於一九八六年時已結束營業,往那裡追尋這些與案件有關的人呢?有關的文件是否仍存在呢?又或追尋得到有關人物,他們能記得多少當年的事情呢?往哪裡找人證呢?
時任高級調查主任的范勢楚,當時為九人小組成員之一,且從錄音片段聽他親自講述當時被委派處理這宗案件的第一反應。
另一位九人小組成員前總調查員史允善,當時形容案件仿如一宗死症(a dead thing)。如何「起死回生」,同事初時均不樂觀。
案件儘管難度極高,九人小組並未因此氣餒。對任何一個有助破案的線索都絕不放過,小組的首要工作便是尋找曾參與建造廿六座公屋的機構與人物,包括建築公司的負責人、職員及監督工程的政府人員。翻閱檔案、尋找紀錄成為當務之急。小組成員一口氣從各部門借來了五百二十個檔案及合約,當中不乏沾滿曱甴「屍骸」的陳年紀錄。在這些檔案中,提及的公司和人物達九百一十五個。期間兩名調查員便於五星期內翻閱了五百零三名人事及薪俸檔案。小組亦查閱了逾千個人口紀錄。據小組成員表示,他們當時連一個簽名都不放過,因為每個簽名都可能會提供一點線索。
取得基本資料,調查人員全速進行搜查和約見有關人士,為搜集罪證,小組成員先後兩次越洋與有關人士會面,足跡遍及美國、加拿大、英國、塞浦路斯、西班牙、新西蘭及澳洲。然而貪污乃授受皆悅的罪行,再加上當時貪污成風,調查員即使能從人海中找到涉嫌的人物及證人,他們都傾向保持緘默。
雖然不少涉案人士在調查期間均堅稱沒有行賄或受賄,不過亦有人敵不過調查人員所提出的證據及事實,承認有收受金錢利益。其中一名涉案政府工程監督透露自己雖然不知付款人是誰,但每次得款前會有一個地盤工人通知他錢放在哪一個地盤的哪一處地方,他亦承認所得款項等同他的月薪,就是當時的俗語所形容的「面一份、底一份。」
在另一些涉案人士的證供中,亦指出在一些地盤,每一個「科文」(地盤工人主管)都會定期每月收到相等於他們月薪的報酬。這類報酬有時每次是二百至三百元,也有指控稱有數額高至二萬元的交易。然而絕大部分曾收錢的人士均否認他們因這些利益而在工作上對承建商、分判商予以方便,他們堅稱自己在工作上仍然是秉公辦理。
雖然當年私相授受金錢在地盤司空見慣,但亦有政府人員堅決對這些利益說不。一名政府高級人員亦在協助調查中透露涉案承建商在他一次巡查地盤時,刻意在巡查後載他一程,且在途中塞了一個放了現金的信封給他。這位官員堅拒收受這種利益,他相信那筆現金是作為聖誕禮物。另一位高級官員亦指出在他來港履新不久,旋即有承建商試圖送錢給他,結果被他痛罵一頓;之後在他女兒出生時,他又收到很多禮物,但他亦將之一一退回。
在漫長的調查過程中,調查小組不斷會見大量證人和涉案人士,由於大部分人不合作,調查小組經一年的努力,調查了逾三千名人士或公司,始終未能取得突破。直至一九八七年初,一名涉案承建商的親信和一名已退休的政府工程監督(下稱何伯及老孫),終於答允轉為污點證人。由於他們是第一身證人,掌握案件的內情,終於為案件「起死回生」,帶來轉機!
這兩名證人的證供顯示建築過程中,承建商以大額賄款換取監督人員對偷工減料和粗劣的建築工藝採視而不見的態度。不合規格的石屎和鋼筋充斥地盤,他們更讓承建商以特製石屎樣本供政府化驗,以求瞞天過海,掩飾偷工減料的情況。他們指出部分政府官員每月收受的賄款,等同他們當時的月薪。證人指出涉案承建商很少以自身名義付款,主要是透過親信行事。
獲得兩名主要污點證人的合作,廉署總結調查,案件交由當時的律政署處理,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日,律政署決定對有關人等提出起訴。翌日十一名人士包括三名承建商及七名當時現任或前任的公務員出席聆訊。十名被告共被控四十六項與貪污有關的罪行。分別觸犯了防止貪污條例(Prevention of Corruption Ordinance)及防止賄賂條例(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十名人士中的三名商人被指向監管工程的公職人員提供利益,作為他們不執行公務的報酬,另外七名公職人員分別被控於執行公務時貪污性收受利益及提供利益。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一日地方法院法官判其中一承建商六項罪名成立,入獄三十三個月,另罰款三十二萬五千元,法官於判案時不接受被告求情,指當年貪污極需整頓,並譴責被告身為承建商,應知樓宇石屎強度不足,會對公眾人士或住客造成潛在性之危險。
承建商後來上訴,但在同年十一月上訴被駁回。
另一名承建商被控兩項罪名,觸犯防止貪污條例,由於他承認控罪,被判入獄三個月,緩刑一年及罰款二千元。
最後一名承建商因身體緣故押後聆訊,其餘人士獲判無罪釋放。
廉署的調查暴露了負責於一九六四年至一九七三年負責監督公屋工程的政府人員至少有玩忽職守和以權謀私,因此廉署亦將有關的公職人員名單交給當時的公務員事務科跟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