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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案实录

监管 千疮百孔

小规模的承建商当年能迅速冒起,相信与当年的建屋政策有关。当时的政策是建造工程要「快而廉」,兴建大量徙置区和廉租屋单位,以安置寮屋居民。在此前提下,建屋的品质控制并不如建造其他楼宇般严格,承建商为了能以低价取得建筑合约,但同时可做到有利可图,只有向建筑材料埋手,以偷工减料赚取利润。负责部分廿六座公屋建筑工程的承建商之一,便是以极低价中标。它夺取其中一份合约的标价,较与其他标价最接近的公司的出价,竟低逾一百万元。此一极廉价虽然当时亦被负责审批建筑合约的有关官员质疑,但承建商最终亦顺利过关。不过承建商在建筑过程中,亦曾基于当时建筑成本不断上涨,在一年内剧增三成至五成而要求政府提高合约价格。

除了低标价外,当时的承建商亦会采取判上判的做法,在取得公共房屋建筑合约后,便将全部工程分判,所有建筑工序,包括混合石屎的工作,均由分判商包办。分判商在建筑工程中严重偷工减料,但由于当时地盘的监管工作几近于零,承建商可顺利瞒天过海。

偷工减料之余,承建商更可在提供、运送石屎样本到政府化验室受检的环节上偷龙转凤,把符合规格但并非用于地盘的石屎样本提交化验所。承建商能够顺利通过测试,全因为储存和运送石屎样本的过程中根本没有恰当的监管,最终可混水摸鱼。

第一个 非常任务

豆腐渣公屋建成多年,一直不为外人知,直至一九八二年一月九日,廉署接获可靠线报,指称于一九七一年建成的葵芳村第一期和第三期的结构出现严重问题,怀疑负责监督建筑工程的政府官员贪污,问题始告曝光。由于涉案工程在一九七七年有关贪污调查的特赦令生效前进行,廉署要取得港督同意,始能全力进行调查。一九八四年一月,廉署取得港督豁免于特赦令限制,开始全面调查葵芳村问题公屋,翻查旧档案,追查涉及建筑工程的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的银行户口,并搜查有关承建商的帐簿和纪录。

由于事件中牵涉的人物部份已去世或移民外地,廉署调查员更需要远赴海外取证,以求将违法者绳之于法。

调查工作暴露了建造工程出现的严重违规情况例如偷工减料、建筑石屎成份严重偏离、工务局要求英泥对沙石一比五至一比七的比例,只达一比八点三,甚至差至一比十九点二,完全妄顾楼宇安全。又例如监督工程的公务员严重失职,政府的监督系统和程序有严重的漏洞等等。然而事与愿违,由于参与建筑工程的公务员、承建商以及分判商采取极不合作态度,坚称不知事件涉及贪污,调查工作进度缓慢。

最后历时一年半的调查工作终因未能取得足够证据确证贪污罪行,廉署调查工作不得不告一段落,而调查结果则知会地政工务司和房屋司以供跟进。

更大的 挑战

由于偷工减料情况严重,房屋署就廉署对葵芳村的调查进行了跟进工作,对九百座楼龄逾五年的同类型公屋进行结构调查,结果有廿六座公屋被发现结构上有极严重问题。因此港督于一九八六年一月再度授权豁免廉署受特赦令的限制,指令廉署全面彻查廿六座公屋事件。由于事态严重,廉署接手调查案件后,马上成立一个九人专责调查小组,部署调查策略。获委重任的调查小组自然悉力以赴,基于之前就葵芳村调查的经验,小组成员面对范围牵涉更广的廿六座公屋问题,自然更感调查工作困难重重。

对调查小组而言,工作难度不在案情复杂,而在廿六座公屋均建于一九六四年至一九七三年间,距离展开调查的时间足有十三年之久,人事已历几翻更替。据初步资料显示,廿六座问题公屋共有九个总承建商,其中六个于一九八六年时已结束营业,往那里追寻这些与案件有关的人呢?有关的文件是否仍存在呢?又或追寻得到有关人物,他们能记得多少当年的事情呢?往哪里找人证呢?

时任高级调查主任的范势楚,当时为九人小组成员之一,且从录音片段听他亲自讲述当时被委派处理这宗案件的第一反应

另一位九人小组成员前总调查员史允善当时形容案件仿如一宗死症(a dead thing)。如何「起死回生」,同事初时均不乐观。

(图片说明:布政司钟逸杰爵士于一九八六年签署文件,批准廉署就公屋事件展开调查。)
范势楚录音_1 范势楚录音

锲而 不舍

案件尽管难度极高,九人小组并未因此气馁。对任何一个有助破案的线索都绝不放过,小组的首要工作便是寻找曾参与建造廿六座公屋的机构与人物,包括建筑公司的负责人、职员及监督工程的政府人员。翻阅档案、寻找纪录成为当务之急。小组成员一口气从各部门借来了五百二十个档案及合约,当中不乏沾满蟑螂「尸骸」的陈年纪录。在这些档案中,提及的公司和人物达九百一十五个。期间两名调查员便于五星期内翻阅了五百零三名人事及薪俸档案。小组亦查阅了逾千个人口纪录。据小组成员表示,他们当时连一个签名都不放过,因为每个签名都可能会提供一点线索。

取得基本资料,调查人员全速进行搜查和约见有关人士,为搜集罪证,小组成员先后两次越洋与有关人士会面,足迹遍及美国、加拿大、英国、塞浦路斯、西班牙、新西兰及澳洲。然而贪污乃授受皆悦的罪行,再加上当时贪污成风,调查员即使能从人海中找到涉嫌的人物及证人,他们都倾向保持缄默。

案件内外

虽然不少涉案人士在调查期间均坚称没有行贿或受贿,不过亦有人胜不过调查人员所提出的证据及事实,承认有收受金钱利益。其中一名涉案政府工程监督透露自己虽然不知付款人是谁,但每次得款前会有一个地盘工人通知他钱放在哪一个地盘的哪一处地方,他亦承认所得款项等同他的月薪,就是当时的俗语所形容的「面一份、底一份。」

在另一些涉案人士的证供中,亦指出在一些地盘,每一个「科文」(地盘工人主管)都会定期每月收到相等于他们月薪的报酬。这类报酬有时每次是二百至三百元,也有指控称有数额高至二万元的交易。然而绝大部分曾收钱的人士均否认他们因这些利益而在工作上对承建商、分判商予以方便,他们坚称自己在工作上仍然是秉公办理。

虽然当年私相授受金钱在地盘司空见惯,但亦有政府人员坚决对这些利益说不。一名政府高级人员亦在协助调查中透露涉案承建商在他一次巡查地盘时,刻意在巡查后载他一程,且在途中塞了一个放了现金的信封给他。这位官员坚拒收受这种利益,他相信那笔现金是作为圣诞礼物。另一位高级官员亦指出在他来港履新不久,旋即有承建商试图送钱给他,结果被他痛骂一顿;之后在他女儿出生时,他又收到很多礼物,但他亦将之一一退回。

转捩点

在漫长的调查过程中,调查小组不断会见大量证人和涉案人士,由于大部分人不合作,调查小组经一年的努力,调查了逾三千名人士或公司,始终未能取得突破。直至一九八七年初,一名涉案承建商的亲信和一名已退休的政府工程监督(下称何伯及老孙),终于答允转为污点证人。由于他们是第一身证人,掌握案件的内情,终于为案件「起死回生」,带来转机!

这两名证人的证供显示建筑过程中,承建商以大额贿款换取监督人员对偷工减料和粗劣的建筑工艺采视而不见的态度。不合规格的石屎和钢筋充斥地盘,他们更让承建商以特制石屎样本供政府化验,以求瞒天过海,掩饰偷工减料的情况。他们指出部分政府官员每月收受的贿款,等同他们当时的月薪。证人指出涉案承建商很少以自身名义付款,主要是透过亲信行事。

终极 起诉

获得两名主要污点证人的合作,廉署总结调查,案件交由当时的律政署处理,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日,律政署决定对有关人等提出起诉。翌日十一名人士包括三名承建商及七名当时现任或前任的公务员出席聆讯。十名被告共被控四十六项与贪污有关的罪行。分别触犯了防止贪污条例(Prevention of Corruption Ordinance)及防止贿赂条例(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十名人士中的三名商人被指向监管工程的公职人员提供利益,作为他们不执行公务的报酬,另外七名公职人员分别被控于执行公务时贪污性收受利益及提供利益。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一日地方法院法官判其中一承建商六项罪名成立,入狱三十三个月,另罚款三十二万五千元,法官于判案时不接受被告求情,指当年贪污极需整顿,并谴责被告身为承建商,应知楼宇石屎强度不足,会对公众人士或住客造成潜在性之危险。

承建商后来上诉,但在同年十一月上诉被驳回。

另一名承建商被控两项罪名,触犯防止贪污条例,由于他承认控罪,被判入狱三个月,缓刑一年及罚款二千元。

最后一名承建商因身体缘故押后聆讯,其余人士获判无罪释放。

廉署的调查暴露了负责于一九六四年至一九七三年负责监督公屋工程的政府人员至少有玩忽职守和以权谋私,因此廉署亦将有关的公职人员名单交给当时的公务员事务科跟进处理。

廉政公署条例18A 防贪及防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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