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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 6 - 管理员工操守
履行督导责任
作为公共机构的管理人员,除了需妥当地执行本身的职责之外,亦必须履行督导责任。倘若下属的不当行为或疏忽性质严重、屢犯,或广为习染,但上司却未有尽其督导责任,执行領导、管理和监督工作,以致未能洞察有关行为或疏忽,则上司有可能要为下属的该等行为或疏忽负上责任。
管理人员注意事项

- 应该明确而恰当地界定和告知下属他们的职责范围

- 应该给予下属适当的指引、意见、辅导和培训

- 应该监督下属的行为操守和工作表现,确保符合既定标准

- 应该留意任何在工作范围内出现舞弊的迹象,例如赌风或员工经常有金钱交往,以及员工欠债情况

- 在下属有行为不当和表现差劣时,应该迅速採取果断的行动

- 应该向机构报告一切可能违法、违规的事情

- 不应该要求或接受下属提供恩惠,或差遣下属代办私人事务

- 不应该向下属借钱或要求下属作借贷的担保人
如何处理已申报的利益冲突
如接获职员(或成员)利益冲突申报后,管理人员(或管治团体)应尽快作出适当的决定,例如免除有关人员参与和该利益冲突有关的工作,并向有关人员发出清晰的指示。所有申报、决定及行动必须妥善记录。管理人员(或管治团体)应确保有关人员遵从有关指示,从而有效消除或缓解所涉及的利益冲突。于决定所需的行动时,管理人员应考虑利益冲突的严重性、公众利益及公众观感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