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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 6 - 管理員工操守

履行督導責任

作為公共機構的管理人員,除了需妥當地執行本身的職責之外,亦必須履行督導責任。倘若下屬的不當行為或疏忽性質嚴重、屢犯,或廣為習染,但上司卻未有盡其督導責任,執行領導、管理和監督工作,以致未能洞察有關行為或疏忽,則上司有可能要為下屬的該等行為或疏忽負上責任。

管理人員注意事項

  1. 應該明確而恰當地界定和告知下屬他們的職責範圍
  1. 應該給予下屬適當的指引、意見、輔導和培訓
  1. 應該監督下屬的行為操守和工作表現,確保符合既定標準
  1. 應該留意任何在工作範圍內出現舞弊的跡象,例如賭風或員工經常有金錢交往,以及員工欠債情況
  1. 在下屬有行為不當和表現差劣時,應該迅速採取果斷的行動
  1. 應該向機構報告一切可能違法、違規的事情
  1. 不應該要求或接受下屬提供恩惠,或差遣下屬代辦私人事務
  1. 不應該向下屬借錢或要求下屬作借貸的擔保人

如何處理已申報的利益衝突

如接獲職員(或成員)利益衝突申報後,管理人員(或管治團體)應盡快作出適當的決定,例如免除有關人員參與和該利益衝突有關的工作,並向有關人員發出清晰的指示。所有申報、決定及行動必須妥善記錄。管理人員(或管治團體)應確保有關人員遵從有關指示,從而有效消除或緩解所涉及的利益衝突。

於決定所需的行動時,管理人員應考慮利益衝突的嚴重性、公眾利益及公眾觀感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