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案事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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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案 事件簿

一名前律政署外籍高官,因投資果園生意失利,債台高築而墮入貪污陷阱,收受賄賂,妨礙司法公正。罪行被揭發後,他更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設置重重關卡,阻礙廉署調查,並棄保潛逃。他最終難逃法網,受到制裁,成為本港有史以來被判囚的最高級的政府律師。

1989年10月27日

廉署拘捕前律政署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和兩名涉嫌賄賂該名前律政官員的私人執業律師。他們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獲准保釋但須交出旅遊證件。

1989年12月29日

前律政官員被證實棄保潛逃,廉署深夜發出通緝令。

1990年3月29日

前律政官員在菲律賓被當地入境及遞解處拘捕,翌日清晨被遞解出境。

1990年3月30日

前律政官員被菲律賓人員遣送回港,被廉署人員在啟德機場拘捕,即時在法庭提訊,被控未有依據《防止賄賂條例》提交法定聲明書,解釋其財富來源。

1990年4月

前律政官員被加控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1)(b):支配的財富或財產與其當時或過去的薪俸不相稱。當時查獲他總共操控一千六百多萬元的財富,包括總值逾二百四十三萬新西蘭元的銀行存款、三幅新西蘭地皮及果園生意。

1990年6月20日

前律政官員承認控罪,而三名涉案的執業律師,亦遭到起訴。

1990年7月6日

前律政官員被判入獄八年,並須歸還一千二百萬港元非法財富予港府。由於希望獲得減刑,他願意轉為廉署污點證人,指證涉嫌行賄及協助他潛逃的被告。為方便錄取口供,他被安排在廉署拘留中心服刑。

1992年6月

兩名執業律師(包括一名律師及一名大律師)被控賄賂該名前律政官員,意圖影響一宗案件的審訊,分別被判囚七年。後來,經上訴,該名大律師被加判兩年刑期,律師則獲減刑兩年。

1992年10月

另外一名執業律師因在澳門接應該名前律政官員,被控協助他人潛逃,串謀妨礙司法公正,被判囚四年。

1993年2月20日

前律政官員轉往小欖監獄繼續服刑,後來獲當時港督減刑一年。

1994年11月29日

前律政官員刑滿出獄,由於懷疑可能遭人暗殺,獲港府安排從小欖乘坐直升機飛往機場,直接送離香港往新西蘭。

1994年12月2日

該前律政官員出獄後不足一星期,在另一宗本港上訴案中涉嫌收取五百萬港元報酬作書面假誓詞,結果遭新西蘭警方拘捕,而廉署亦計劃引渡他返港受審。

1996年9月

該名前律政官員在新西蘭承認偽造誓章,被當地法院判監兩年半,港府亦取消原來的引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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