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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案實錄

深夜 通緝令

89年除夕前兩天(12月29日),廉署深夜發出通緝令,緝捕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而棄保潛逃的前律政署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消息一出,震動整個司法界,公眾亦為之嘩然。

該名被追緝的官員,當時四十多歲,被喻為律政署「四大天王」之一。作為律政署商業罪案檢控組之首,亦曾兼任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之職,經他處理的商業大案不計其數。他涉嫌知法犯法收受賄賂,妨礙司法公正,引起的迴響之大,就連當時英國國會亦致函港府,表示極大關注,並要求港府必須確保當時的律政司秉公辦理此案。

廉署特別為此案成立了六人專案小組,由執行處助理處長盧彬率領另外五名資深調查員,全時間投入調查工作和緝拿該名已潛逃的前律政高官及其他涉案人士歸案。為表公正,當時政府聘任了獨立的私人執業律師,就整件案向廉署提供法律意見以及協助檢控涉案人士,一個長達兩年多的鬥智角力的調查行動就此展開。

財富 來歷不明

「最初我們拘捕該名前律政官員時,有些人以為是我們弄錯了,而相信他是無辜的。當時,他的事業如日方中,穩坐前律政署第三把交椅,人們認為他根本不可能亦沒需要貪污。」廉署專案小組成員總調查主任包理正(見右圖)憶述。

包理正指出廉署是於89年8月接獲一位化名為「蘋果」的線人提供的情報,繼而展開了這個代號為「耶路撒冷」的調查行動。調查不久,廉署已發現這名年薪約為五十餘萬港元的前律政官員,單在86至87年間,財富增長逾百萬港元之多。

由於這名前律政官員,正處理數宗商業大案,為免該名官員所負責的案件受其影響,不能得到公平審訊,廉署人員掌握了初步證據後,在廉署執行處助理處長盧彬親自率領下,於89年10月27日到這名官員香港的寓所把他拘捕,同時也拘捕了兩名涉嫌賄賂該名官員的私人執業律師,准予他們各人自簽五萬港元保釋,但須交出旅遊證件。

廉署並即時向律政司申請勒令該名官員停職受查,並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4條要求他於28天內解釋其財富來源。該名官員雖要求延長解釋期至56天。但其後在未有提交合理解釋前而棄保潛逃,案件亦正式曝光。

Sound bite of Hans Wong 包理正錄音片段

很多人都以為我們弄錯了。但我知道我們沒有錯。我百分百肯定,我們是對的,沒有一點懷疑。直到他棄保潛逃及回來後認罪,才有人說早已懷疑他貪污。

調查 關卡重重

「『我是完全無辜的。』該名前律政官員被捕後,只說了這句話,便一直保持緘默。接受我們查問時,完全沒有回答任何問題。他保釋外出後,雖已被我們沒收了護照,但在人前人後都表現得十分輕鬆,還說他很快可以回到新西蘭的老家去。他看來胸有成竹,滿以為我們不能找出足夠證據。」另一位專案小組成員總調查主任梁韜強(見右圖)憶述。

這名前律政官員,一向以才智過人而見稱,他不但表現自若,好似對被拘捕不以為然,更訛稱曾在處理某宗案件時,跟廉署人員發生齟齬,才會被誤會,引致被捕。面對這名資深前律政官員,專案小組人員可謂時時刻刻都要跟他鬥智鬥力。

這名前律政官員更利用他的法律知識,設置重重關卡,拖延時間及阻礙廉署尋找破案線索。

首先,這名官員以大部分資產均分佈於外國為由,申請延長解釋期至89年12月底。接著,他藉詞回新西蘭老家度聖誕,向法院申請取回其護照,初時獲得勝訴,其後廉署上訴至高等法院,才駁回其申請。此外,為阻礙廉署人員調查他在新西蘭的資產,該名官員又暗中指示新西蘭的存款銀行及當地的代表律師,未得他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有關其財政狀況的資料。加上他早已把資產調往海外多個地方,礙於調查權限,廉署人員雖接獲了可靠線報,卻需要跨過重重調查關卡,才可找出有力證據。

關鍵 線索

廉署人員一面要和該名前律政官員周旋,一面要與時間競賽,趕在解釋期限前掌握更多證據,將他繩之於法。89年11月至12月期間,廉署執行處助理處長盧彬親自率領包理正等兩名調查員親身到該名前律政官員的祖家新西蘭穿州過省搜證。

「我們得到新西蘭警方協助,到主犯的果園進行搜查。到達時他的父母已把所有的銀行月結單及與主犯的來往信件都燒光了,果園大屋後還剩下一大片燒到焦黑的草地。我們以為今次定會空手而回。」身處現場的包理正憶述當年的情境。

「在不存厚望的情況下,我們仍不放過每一個角落,我們和新西蘭警員搜遍整座大屋,終於在主犯父母睡房一個抽屜的角落搜出了一張支票存根。支票存根寫上了Berry Export及有一個編碼。這一張小小的存根就是找出主犯非法財富的關鍵所在。」包理正說到這裡,雖事隔多年,面上仍掩不住興奮的神情。

原來Berry Export是該名前律政官員用來掩飾其非法財富的空殼公司,他的第一筆賄款就是由此公司經新加坡輾轉存入其母親的戶口,以掩人耳目。廉署人員從這一點線索出發,陸續在新西蘭查出該官員的資產。廉署人員在新西蘭逗留了三個多星期後,初步確定,這名前律政官員最少操控著價值六百三十萬港元不明來歷的資產。

棄保 潛逃

「發現Berry Export是搜證上一大突破,扭轉了整個形勢。這名前律政官員從其新西蘭家人那裡知道我們找到這項資料後,已沒有那麼自鳴得意了,也可能知道自己不能再掩飾貪污罪行而決定逃走。」包理正說。

89年12月21日,廉署人員完成在新西蘭的調查,起程趕回香港。翌日便是該名前律政官員到廉署報到及交出財富解釋的期限,可是他沒有依時出現。其後,廉署人員從該名官員的女傭得知,他自89年12月21日起已不見蹤影,他也曾向友人表示到長洲度聖誕,卻未見出現。廉署人員相信他已棄保潛逃。

其後,調查結果顯示,這名前律政官員在一名身兼輔警總督察的私人執業律師的協助下,於聖誕節及新年期間,首先偷渡到澳門,再轉往惠州暫住,然後利用假護照,由廣州秘密經香港,飛抵菲律賓馬尼拉匿藏。奈何當時香港及菲律賓政府並無引渡協議,廉署未能立刻把該名官員拘捕歸案。

前律政高官潛逃路線圖
高官潛逃記

迂迴 收藏賄款

這邊廂,如何將前律政官員從菲國遞捕歸案仍待研究,另一邊廂,案中涉嫌賄賂這名官員的兩名律師,又以廉署的搜查令內容牽涉太廣為藉口,企圖以司法覆核手段,推翻廉署的搜查令,阻礙調查,尋找脫罪機會。

「我們差不多每一步都被他們質疑。這宗案件一開始就是一場艱鉅的法律抗爭。」包理正說廉署人員須不斷與律政署外聘的獨立法律顧問研究應變方法,與該兩名涉案律師周旋。經過兩個月反覆研訊,廉署最終獲得勝數,隨即到該兩名律師的事務所搜查證據。

此時,廉署的六人專案小組,亦已兵分兩路,一隊留港與兩名涉案律師繼續周旋及找出協助前律政官員潛逃的嫌疑犯。另一隊則在執行處助理處長盧彬的親自率領下,再次穿梭於新西蘭、新加坡等地繼續搜證。

調查結果顯示,案中被告在律政署任職十四年間的薪俸為四百八十萬港元,但他卻操控著總值逾一千六百萬的財產,包括逾二百四十三萬港元的新西蘭幣銀行存款、三幅新西蘭地皮及一個果園的生意。他共利用多達二十五個以其親人名義開立的銀行戶口及Berry Export這間完全沒有商業交易的空殼公司,將賄款調到世界各地,藉此迂迴手法作為掩飾。這些賄款懷疑是由兩名涉案律師提供,以換取該名官員的協助,使他們客戶的案件,可以在審訊中獲得勝數或涉案人士得以脫罪。

菲律賓 驅逐出境

前律政官員看準香港與菲律賓政府並無引渡協議,匿藏於馬尼拉,伺機潛返新西蘭。他的如意算盤的確令廉署的調查行動添上新障礙,但在他以為可以就此逃離法網之時,菲律賓移民局已掌握可靠情報,部署緝捕行動。

90年3月,菲律賓移民局接報,有人目睹傳聞匿藏於當地山區的前律政官員經常於馬尼拉某間酒吧出沒,遂聯同當地警方進行緝捕行動。90年3月29日晚上,該名高官逃犯終於在該酒吧落網。

根據菲律賓的移民條例,當地移民局有權將行使假護照的人士即時遞解出境。所以,當地政府與香港雖無引渡協議,仍可將該名前律政官員遣送回港。因此,菲律賓政府可立即下「逐客令」,並安排翌日早上7時30分由馬尼拉機場押解該名前律政官飛返香港。

香港方面,廉署人員接獲消息,立刻在數小時內部署好拘捕行動。該名前官員在菲律賓移民局人員押解下抵達香港啟德機場,隨即由廉署執行處助理處長盧彬親自拘捕。盧彬更隨即用手扣把自己與這名官員扣起來,在高度嚴密的保安下,把他送往中央裁判署提訊,這名前官員被控未有提交法定聲明書以解釋其財富來源,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初步被判還押廉署監管候審。

俯首 認罪

「至此,該名前律政官員似乎已知道自己沒法逃離法網。事實上,他經歷了三個月的逃亡生活,已是疲態畢露。回港那天,反而看來像鬆了一口氣,之後一直很合作,把犯罪及潛逃過程和盤托出。我幾乎每天都只是為他抄寫口供。」當年包理正在三個月裡每天早午各兩小時都親自到廉署拘留中心向這名前律政官員錄取口供,他道出當日與這名被告「朝夕相對」的情形時,手上還拿著逾百頁當年錄取被告口供時的手稿(見右圖),他也是從這份手稿整理出長達六十八頁的呈堂證供。

「起初他的確以為自己很有辦法,必定可以逃離法網,但他估不到,就算當年廉署與國際執法機關的聯繫仍未成熟,我們還是可以把他找回來。當時我們已掌握到他的犯罪證據,加上他冒險循非法途徑潛逃,用心已是昭然若揭,他除了認罪已別無選擇。」梁韜強補充說。

根據專案小組手上的證據,該名前律政官員所操控的價值一千六百多萬港元的財富中,其中有二百三十萬港元是他為另一名身份不明的罪犯保管的款項,扣除借貸所得的款項及被告本身薪酬餘額,被告的非法財富高達一千二百多萬。所以,除了未依法提交解釋財富來源的聲明書外,他被加控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1)(b):支配的財富或財產與其當時或過去的薪俸不相稱。

該名前律政官員不但願意認罪,由於希望可以減輕刑罰,還答應轉為廉署污點證人,指證各涉案人士的罪行。其後,當時的律政署也根據該名前律政官員的證供,向各涉案人士提出起訴。

筆型手槍搜尋行動
筆型手槍解構圖

裁決

「當年,我聽到這椿律政官員受賄案那種感受可以用『震盪』來形容。當時社會上也有很多人關注此案,人人議論紛紛。但我知道要審此案時,就不再與外界討論此案,以免影響判斷。」當年為此宗受賄案作出裁決的主審法官楊鐵樑(見右圖)道出了社會對此案的關注。

其實,該名前律政官員早於90年6月20日在中央裁判署的研訊中,已承認財富與官職收入不相稱的控罪,但因為案情嚴重,案件於90年7月6日移送到最高法院由當時出任首席按察司的楊鐵樑作出裁決。

案中被告是前律政署高官,公眾對律政署在起訴及審判過程中能否保持中立持平尤表關注。有鑑於此,政府當時除了聘任獨立的私人執業律師,為廉署提供法律意見,更從英國聘請律師參與此案的檢控工作,可見政府對此案的重視和打擊貪污的決心。

楊鐵樑作出裁決時表示,被告在律政署商業罪案檢控組此一重要部門擔任要職,卻犯下貪污罪行,有損香港國際商業中心的聲譽,實屬同類案件中,最為嚴重,所以必須重判被告入獄8年,被告並須把非法獲得的一千二百萬港元歸還予港府。曾經是前律政署第三號人物的被告,卻知法犯法,楊鐵樑也甚表可惜。

唇槍 舌戰

「在法庭上,辯方企圖質疑證人證供的可信性,一開始就攻擊我們在拘留該名前律政官員時,特別優待他,例如提供專用健身設施、特別膳食等。此外,無論是法律觀點、調查手法、證人口供等,幾乎沒有一點不遭到質疑。幸好,我們也是有備而戰。」專責處理案中華籍被告訴訟的梁韜強憶述。

當年被判貪污控罪成立的前律政官員,轉為污點證人指證其他涉案人士,掀起了一輪激烈的訴訟戰。為求脫罪,案中被告,千方百計尋找藉口,攻擊污點證人的口供,甚至連污點證人服刑的廉署拘留中心的設備也成為訴訟的攻擊點。

廉署雖然是首次有被告在署內拘留中心長期服刑及提供證供,亦已預計到有人可能會作出挑戰,所以早已作好準備,在前律政官員服刑前,已將懲教署和廉署的拘留規例及設施作了詳細比較,確保該名前律政官員的待遇跟在懲教署監獄服刑的犯人看齊。

經過接近兩年的連番訴訟,一名大律師及一名律師,於1992年6月賄賂該名前律政官員,意圖影響有關案件的審訊,罪名成立,各被判入獄七年。後來,經上訴,該名大律師被加判兩年刑期,律師則獲減刑兩年。

此外,另一名律師在澳門接應和協助前律政官員潛逃以避免合法拘捕及在本港被起訴,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最後罪名成立,被判囚四年。

擔當污點證人的前律政官員隨後亦於93年2月20日離開廉署拘留中心,被送往小欖監獄繼續服刑,後來獲當時港督批准減刑一年。

階下囚的日子
新晚報圖片

後記

審結此案後,廉政公署針對辦案過程發現的漏洞,檢討及修訂了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發出的搜查令的內容。當時的律政署也主動邀請廉署防貪處人員就其工作程序,提供防貪建議。

廉署人員突破重重障礙,成功把前律政官員緝捕歸案,使他受到應得的制裁。當年的港督也兩度讚揚廉署人員的努力,其中一次在行政局會議上特別作出表揚。

楊鐵樑認為此案繼葛柏案後,再次證明政府打擊貪污和維護司法公正的決心。無論涉案人的職位多高,本地或是外籍人士,執法機構仍然本著持平公正的態度去處理。

1994年11月29日,該名前律政官員刑滿出獄,在廉署的高度嚴密的保安下,由監獄乘坐直升機直飛機場,直接送離香港往新西蘭。然而,出獄後不足一星期,該名前律政官員因為涉嫌在另一椿案件中收受五百多萬港元以提供假誓詞,而再次受查。其後,於96年5月遭新西蘭警方拘捕,同年8月承認一項企圖妨礙司法公正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當地法院判監兩年半,而賄款亦遭充公,廉署因而取消原來的引渡工作。

非常保安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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