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於一九九O年九月三日在高等法院十號法庭揭開序幕。前聯交所主席本來被控以非法收受一建築集團優先配股,但由於舉證有困難,最後被改控兩項罪名,指他身為聯交所代理人(即案發時身為聯交所主席及上市委員會召集人),未有合理解釋和授權,分別在一九八六年及八七年,致電替兩間公司申請新股上市的商人銀行,索取及收受該兩間公司的優先配股,作為批准或不反對或不延遲該兩間公司的新股在聯交所上市及交易的報酬,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 第一項控罪 | 第二項控罪 | |
| 索取/收受利益對象 | 航空公司 | 私人企業 |
| 索取/收受優先配股權 | 五十萬股 | 三十萬股 |
| 每股作價 | $3.88 | $2.00 |
| 公眾超額認購 | 56倍 | 23.2倍 |
| 被告於公司上市後出售股份獲利 | $794,619 | $70,746 |
法庭先後傳召十八名證人,包括已離職的前上市部經理。他是應法庭要求,以特赦證人的身分作供的。經五星期聆訊,終於在一九九O年十月十八日(正值全球大股災三周年前夕),由四男三女組成的陪審團,經十小時退庭商議,以五比二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被判監四年,更充公從配股中獲取的利潤(共八十六萬五千三百六十五元)及支付控方起訴的費用。
被告不服裁決,向高等法庭上訴法庭提出推翻原判及要求減刑。上訴法庭經三日聆訊,駁回申請,維持原判。
作為專案小組的主要成員,祁國利指出:「本案罪證隱藏在大量文件當中,十分複雜和繁瑣,調查人員要費盡心力去挖掘,大家本著鍥而不捨和無畏權貴的精神,追查每一個細節,終能成功破案,對身居高位的受疑人亦秉公處理,絕不容許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相信本案的裁決對於任何有意圖貪污人士,也發揮著當頭棒喝的效果。」
前主席原需就另外六項收受及索取非法利益的控罪,跟其餘七名被告排期於一九九一年在高等法院審訊。但他在服刑期間向法庭承認其中兩項控罪。由於他主動認罪,基於公眾利益,主審法官批准將餘下四項控罪記錄在案;對於他承認的兩項控罪的判刑,則留待全案審結才一同宣判。
一九九一年十月,高院向涉案的其餘七名被告展開審訊。審訊持續了八個月,主審法官最終引用了上訴法庭對另一宗案件的裁決作先例,依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改變了對舉證的要求。陪審團經過五天的商議,最終裁決七名被告無罪。
鑑於七名被告全部獲釋,前主席即申請推翻於開審前已承認的兩項收受利益罪,獲法庭接納,他只需為之前已定的罪名服刑。全案於一九九二年六月審訊告終。案件從調查至起訴至審訊,長達四年。
雖然每事未必盡如人意,祁國利選擇從正面看裁決:「調查涉嫌貪污案件是廉署的責任,捉拿涉案人士是我們的工作;我認為最重要的是能夠揭露了上市制度存在問題的真相,令漏洞得以被堵塞,防止類似的事件再度發生。」他強調案件審訊過程非常「完美」,控辯雙方表現十分專業,陪審團亦認真和盡責。秦漢賢更指出有機會參與調查這宗案件,是不可多得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