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上市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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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一覽

1986年4月

聯交所正式運作

香港聯合交易所(下稱聯交所)於一九八O年註冊成立,八六年正式運作,是唯一有權批准公司上市申請的機構。在此以前,香港共有四間交易所同時進行證券買賣和接受上市申請。

1987年2月

聯交所高層涉嫌貪污

廉署收到情報,懷疑有聯交所高層涉嫌貪污,執行處處長直接指令當時任職總調查主任的祁國利對事件展開初步偵查,印證情報的真確性。

1987年10月初

廉署展開調查

初步偵查顯示申請上市制度存在漏洞,多名聯交所高層人士涉嫌在審批公司上市申請時非法收受利益,執行處處長指派助理處長白敏庭成立專案小組,正式展開全面調查。

1987年10月19日

全球大股災

全球大股災,港股隨大市下滑,恒生指數全日下跌四百二十點,跌幅達百分之十一。翌日,聯交所主席宣布香港股市停市四天。股災後,廉署高層要求專案小組盡快破案,盡量減低此案對市場可能造成的衝擊。

1987年12月14日

鎖定污點證人

專案小組首度接觸聯交所上市部經理,說服他轉為污點證人,指證其他參與貪污勾當的聯交所人士。當時的聯交所主席任期亦於十二月屆滿。

1988年1月2日

逮捕行動

廉署逮捕前聯交所主席、上市部經理及另一涉案人士,指他們涉嫌收受申請上市的公司優先配股,作為批准該等公司上市的報酬,三人獲准保釋候查;同日,部分聯交所委員被要求立即停止處理與聯交所有關的工作,直至廉署調查工作完成為止。

1988年1月15日

落案控前主席

案件第一次提訊,前聯交所主席被控身為聯交所代理人,非法收受一建築集團一百一十萬配股,作為批准該公司發行六千七百萬新股的報酬,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1988年8月10日及1989年5月12日

再逮捕另外七人

廉署再拘捕另外七名懷疑涉案人士,分別控以受賄及教唆收賄罪。

1990年9月3日

審訊前主席

審訊正式展開。就收受建築集團優先配股的指控舉證有困難,因而改控前主席索取和收受一航空公司和一私人企業優先配股合共八十萬股,股價總值二千五百萬港元,作為批准該些公司的新股上市的報酬,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1990年10月17日

前主席罪成入獄

前主席被判兩項罪名成立,入獄四年,充公從貪污中獲取的利潤共八十六萬五千餘元及繳付堂費。

1991年7月13日

前主席再承認兩項收賄罪

正在服刑的前主席在獄中承認另外六項非法收受利益罪中的兩項控罪;法庭同意將餘下四項控罪記錄在案。

1992年6月23日

七被告無罪獲釋

審訊其他七名被告時,法官由於引用了「人權法」,改變對本案的舉證要求,最後陪審團裁定七名被告無罪。

1992年6月24日

全案審結

由於七名被告全部獲釋,前主席即申請推翻於開審前已承認的兩項收受利益罪,獲法庭接納。全案審訊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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